创新深化案件评查机制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2024-02-08 11:01: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鑫 姚俊
 

  近年来,重庆法院聚焦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出台《加强案件评查落实审判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优化完善案件评查工作机制,构建系统公平高效的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促进不断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审判质量,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践行系统观念,创新“三个理念”贯通评查要求。一是评查目的突出“三个并重”的理念。坚持通过案件评查,实现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与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审判质量终身负责并重,审判责任追究与总结提高并重,审判质量提高与司法能力提升并重,在严格落实审判责任追究的同时,更好促进审判质量提升、法律尺度统一和审判风险防范。二是评查内容突出队建与业务融合的理念。坚持全面评查原则,实行“查人查案”一体推进、综合运用,既要对案件审判程序、实体裁判、审判效果等进行评查,又要对承办法官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存在拖延办案等作风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十个严禁”等违纪问题进行评查,确保全面准确认定办案质量和追究法官审判责任。三是评查机制突出有效衔接的理念。《实施意见》既与重庆法院业已建立的二审改发案件评析、批量案件评查等专项评查形成案件质量评查贯通机制,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审判质量瑕疵责任”具体落实的探索细化,且打通了案件评查与审判责任追究、法官惩戒程序的衔接机制,进一步调整优化案件评查结论认定标准。

  突出法治原则,明确“四个要求”指导案件评查。一是评查原则融合改革要求。评查原则既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亲历性与权责一致性相统一”“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等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要求不动摇,同时坚持“实事求是、正当程序”的评查质量要求,体现了以改革逻辑、司法方式落实审判责任。二是评查范围突出查究重点。评查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体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明确为“生效案件被改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提出评查,专项评查或申诉审查、信访复查后可能需要追究审判责任,院长决定评查,以及其他需要评查”五大类案件,严格区分与常规随机评查、专项评查。同时采取“列举+兜底”方式,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确保评查范围更加全面。三是评查主体凸显专业性要求。评查小组由专业法官参照合议庭组成、按照合议庭运行机制评议案件,并通过查阅卷宗、庭审视频,询问法官等方式,对案件作出专业评判;督察人员参与案件评查工作,并重点对法官主观过错、工作作风等问题作出评判,必要时可提请督察部门研究;同时,又将业务评判与队建融合一体作出专业评查结论。四是评查程序注重规范高效。评查小组形成初步评查意见后,应当发送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听取意见,充分保障承办法官申辩陈述权利;形成评查意见后,区分情形优化审签程序,一般情况下报请分管院领导审定,重大疑难或评查小组意见存在分歧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既保证评查结论权威,又提高评查效率。

  坚持理念创新,细化“三个责任”强化结果运用。一是总结归纳审判质量瑕疵责任情形及责任形式。将审判质量瑕疵责任情形归纳为“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引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较大瑕疵,因工作作风导致案件审判效果不好,一审案件被二审改发的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28条情形,非因新事实新证据等生效案件被再审改判”四种情形,并区别不同情形提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诫勉处理建议”责任承担形式,由评查小组和督察室工作人员一体给出评查结论。二是打通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与法官惩戒程序衔接机制。坚持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定原则,将违法审判责任细化为“存在《若干意见》第26条情形,生效案件被改判且不存在《若干意见》第28条情形”两类案件,并作为违法审判责任线索移送督察部门按照规定启动法官惩戒程序。三是创新设定“总结提高”工作要求。为更好运用评查结果,促进审判质量和司法能力提升,能够解决过去案件评查中存在的案件审判效果不佳、法官作风不优拖拉办案、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偏差等问题,要求“案件存在轻微瑕疵,或者存在审判质量瑕疵责任情形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进行总结提高。

  注重辩证思维,强化“两个方面”落实追责整改。一是准确落实对“人”的追责。细化“案件不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澄清,总结提高,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优评选,建议予以诫勉,扣减绩效,暂停履行审判职责,建议作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线索”九种审判责任落实主体、方式及反馈时限等,通过“责任、人员、机制、时限、节点、督查”责任落实闭环管理,确保对人的追责落地见效。二是高度重视对“案”的纠偏。着力提升案件评查结果的综合运用,既通过评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准确落实对人的责任追究,同时也要实现以评查促问题发现、促纠错补瑕、促整改提升、促法律适用统一。对案件问题区分三种查究整改举措“错案的要依法纠正,可以补正补救的瑕疵要及时整改,涉及审判业务共性问题的要强化裁判规则指引”,有效实现“追责与整改”一体推进。

  强化技术支撑,构建“一个平台”实现全程监管。重庆法院始终秉承“好制度+高科技”发展方向和“同一平台、同一系统、同一标准”建设理念,做到每出台一项制度就对应建立一套系统平台或升级优化相应功能模块。为深化案件评查制度执行,将拟纳入评查案件实行动态台账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与办案系统档案信息等无缝对接,实现评查时限、讨论笔录、材料交互、结论审批、责任追究、案件整改、记录归档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同时还设置统计查询和问题案件类型智能分析功能,为院庭长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提供规范便捷、留痕可溯、精准高效的平台保障。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全市法院通过信息化系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5362件,追究审判质量瑕疵责任166人次,作为违法审判责任线索移送督察部门1人次。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