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驳回起诉衍生案件多发的思考及对策
2024-04-16 09:40: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朋娅 赵宏伟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对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在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案件比即件数/案数,其中“案”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数,也就是纠纷数量;“件”是指提请解决的“案”进入人民法院后所经历的审判执行程序,也就是说一个待决事项(案)立案后,需要经历多少审判执行程序(件)才能解决。“件”数越多,案件比越高,反映人民法院解决矛盾纠纷所经历的审判执行程序越多。

  案件比是综合反映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的核心指标,就是引导法官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一揽子或一次性解决纠纷,破解程序空转,防止“一案结多案生”。为此,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对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结案方式为驳回起诉的120起民事案件质效指标,与其他民事案件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该类民事案件对案件比有明显影响。

  一是驳回起诉类“件”数多案件比高。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衍生22件,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衍生7件,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指令审理立案衍生7件,起诉条件成就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衍生20件,进入执行程序15件,总计衍生71件,案件比为1.59,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的参考区间,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案件比。

  二是驳回起诉类案件平均审理所用时长。一审结案方式裁定驳回起诉120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1.38%,平均审理用时为48天,比其他民事案件平均审理用时37天多11天,其中审理时长达50天以上的案件36起,审理时长达100天以上的案件10起,个别案件审理用时超一年。

  三是驳回起诉类案件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高。案件驳回起诉结案120件,原告服判息诉63件,服判息诉率为52.5%,明显低于其他民事案件上诉率;上诉22件,上诉率为18.33%,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上诉率。

  四是驳回起诉类案件一审裁判被改判率高。案件驳回起诉上诉22件,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维持15件、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审理7件,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为5%,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一审裁判被改判率。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如我在诉”意识公正办好每一起民生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就要求人民法官时刻把公平正义放在心上,夯实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既要依法裁判解“法结”,还要释法说理解“心结”,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针对一审驳回起诉衍生案件多发的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加强立案审查,合理引导。对当事人起诉提交的起诉材料,要在立案前履行好告知义务,减少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等程序问题驳回起诉,法官要将更多精力放在实体审理、化解案件矛盾上。

  二是做实做细立案审查,及时裁判。通过组织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组织学习、分析研判,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要充分引导当事人探求真实诉求、提供有效证据,并全面查明事实、妥善实体处理;对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释法说理答疑,待起诉条件成就后提起诉讼。

  三是加强监督,提升质效。针对驳回起诉案件,院庭长要充分发挥好案件阅核和四类案件监管作用,加强驳回起诉类案件的研判分析力度,杜绝审理用时较长的驳回起诉案件发生,对拿不准看不透的案件及时向院庭长及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提升驳回起诉案件质效水平。

  四是提升系统思维,提升工作质效。从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到执行到位率等指标不同阶段反映“如我在诉”“纠纷到此为止”,减少案件驳回起诉和申诉数量,切实将指标体系转化为工作成效,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