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管理的实际问题与应对
2024-04-18 10:52: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雪峰 张计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被告需要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本文将其统称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20年3月,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但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给谁、怎么用、如何监管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从而推动构建社会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

  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管理的现实困境

  1.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缴付对象不统一。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缴付对象还不统一,甚至还存在不利于执行的“未明确缴付对象”的案例。在法院判决中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缴付对象存在以下情况:国库、法院指定账户、原告或公益诉讼起诉人、环保专项账户或者未明确缴付对象,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一,我国国库实行单一账户体系,存在一套庞大且严格的管理系统。如果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纳入国库,将不便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及时运转,从而降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审批、管理、使用的方便性。其二,法院处于审判中立地位,不宜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缴付至法院普通账户和环保专项账户。其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方拥有超高胜诉率的背景下,直接将胜诉利益归于公益诉讼起诉方也不妥当,因此也不宜直接缴付至公益诉讼起诉方。其四,法院将生态修复费用判赔至环保专项账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做法,但是这些环保专项账户仍将纳入国库统一管理,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可能存在着管理模式具有合法性风险、公权力主导下效率低、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2.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率不够高。其一,在判决书中,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缴付用途往往仅用一句话概括,即“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或者不直接表述,而仅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词汇。其二,由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审批程序、监管方式缺乏细化规定,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效率较低,后续监管乏力。执行到位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或替代修复的比例较低,而沉淀在各类账户中的资金占比较高,没能很好地将资金用于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生态环境修复活动中。

  3.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监管做法不一。其一,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启动方式:由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出预算;由法院在执行环节自主决定,或者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协商确定;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予以司法确认。其二,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监管主要有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或基金会内部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接受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但因缺乏规范依据,可能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或薄弱环节。

  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管理的完善建议

  1.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如前文所分析,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缴付给国库、法院指定账户、原告或公益诉讼起诉人、环保专项账户均存在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可由政府主导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政府主导设立的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为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而公募成立、主导建设的专项基金。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由政府主导,有利于公权力对基金的监管,并且以基金模式进行管理,较之国库、环保专项账户管理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与效率性。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统一判赔对象的合理选择。

  2.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用途。一方面,建议在判决书中划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具体用途,例如用于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基于判决的执行力,更能高效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从而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鉴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具有专业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建议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不必划分得极为细致,且可以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合理的灵活应用空间,使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具体划分具有一定的弹性化。

  3.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监管制度。一是法院要加强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衔接配合,针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使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过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等方式推进问题解决。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正式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来源、管理、使用审批、监管、运作模式等作出细化规定。

  以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为例,可考虑采用如下步骤:第一步,由法院就使用金额、用途等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依规进行审批;第三步,对增殖放流活动执行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公告,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第四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部门将费用直接汇至中标人账户;第五步,中标人完场采购鱼苗等工作后,法院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费用使用过程中,由公证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到位。

  当然,当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管理、使用、监督不宜“一刀切”地推广某一种模式,而应在各种模式运行一段时间,累积丰富实践样本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