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法院:7种事项院长不审批
2003-07-02 14:57:40 | 来源:东营中院
  为进一步提高审、执效率,有效缩短审、执周期,克服司法权行政化的弊端,河口区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取消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制度的决定》。文件规定7种事项不再由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签发,而是由相应庭室负责:一是案件的立案;二是裁定书(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书除外)、调解书、判决书的签发;三是执行案款的过付,由承办人、庭室负责人签字、执行局长签字后交执行局综合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办理;四是非诉执行案款的过付,由承办人和庭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室办理;五是执行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留、提取等强制措施的裁定由裁决组直接做出;六是执行财产的鉴定、变卖、拍卖等由裁决组做出,委托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七是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庭做出。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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