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法院:向受骗者返还资金(附图)
2003-07-28 10:42:18
受骗者在济宁市市中区法院领取被骗资金
     中国法院网讯 (袁鹏 刘元林)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对一合同诈骗罪犯判刑,并为受骗者返还被骗资金12000余元。

  罪犯周某自2002年3月份以来,以生产加工仿珍珠工艺品为名,诱骗客户(均系下岗职工、农民或无业人员)签订生产加工合同,然后多次以加工品不合格为由让客户返工修改,直到客户不愿意再继续生产加工时,即与客户终止生产加工合同,以此骗取客户所交纳的保证金(每人260元),计先后骗取张XX、聂XX等80余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8000余元。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对周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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