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院明确民事案抗诉再审程序
2004-02-06 15:18:40 | 来源:中广网 | 作者:杨静 高远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上海市高院审判监督庭与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双方工作联系机制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制约。工作联系机制的主要形式为每半年定期举行一次工作联席会议。

  上海市高级法院与市检察院明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提出抗诉的,由作出生效再审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抗诉机关自收到再审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再审人民法院出席再审开庭的人民检察院。再审人民法院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受指派出席再审开庭的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时,应当审查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后,若当事人主体资格或住所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制作的再审裁判文书,在送达当事人同时送达抗诉机关和受指派出席再审开庭的检察院各二份;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可由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涉及上海高院、一中、二中案件的检察建议应分别由高院、一中、二中的审判监督庭统一受理并审查。人民法院应将检察院建议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双方还明确,上述规定,在上海辖区内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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