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出俩法人 工商局被判败诉
2004-04-20 13:28:40
     中国法院网讯 (裴梅玲 李曼曼)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依法撤销了新乡市某工商局为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新乡市某工商局于2002年2月8日为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法定代表人为李晨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2002年2月8日至2005年2月7日。2003年11月8日该工商局又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法定代表人为刘遇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李晨阳以该工商局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商局颁发的法定代表人为刘遇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工商局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工商局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做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该工商局依法应承担败诉责任。
责任编辑:张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