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将实施
2005-01-07 08:50:49
 

    记者4日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第184号省政府令,公布《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有一个从未出现过的提法,即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的,应当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同时,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否则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文章原载现代金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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