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法院首次对非诉行政案件实行听证
2005-02-03 14:50:43
     中国法院网讯 (熊其芳)  新年伊始,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始尝试对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实行申辩和听证制度,既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消除和缓解了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及法院的对立情绪。

  对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实行申辩和听证制度,即在受理案件后,先向被申请人送达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查证事实有出入等,可以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辩理由,通过召开听证会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查,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

  2005年元月,遵义县法院受理申请人遵义县建设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长城石油有限公司南白加油站(下称遵运集团公司)规划行政处罚一案,该院行政庭首先向被申请人遵运集团公司送达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限其在收到告知书后七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公司领导接到告知书后,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串通一气,怨气极大,但该公司仍如期提供了书面陈述,提出了几点意见及要求。公司的申辩引起了该院行政庭高度重视,并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理由,也提供了各自的证据和依据,合议庭通过认真评议后认为,被申请人改建南白加油站未获规划批准的事实存在,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考虑到被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属实,提出的要求合理,如果立即拆除还会引起更大的安全隐患,且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认定处罚主体和处罚内容上有很大瘕疵。随后,合议庭成员就该案的处理意见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最后,法院从维护企业生存与发展,尊重客观现实的角度出发,作出了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结果也非常满意。

  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实行申辩和听证制度,也消除了当事人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的误会,增加了人民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案件的透明度,展示了法院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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