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楼影响采光 五居民法庭告建委
2007-05-10 15:33:43
     中国法院网讯 (卫太明 戴后)  建委在未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违法许可县医院新建住院部大楼,并核发了“二证一书”,大楼建成后,给相邻的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遂产生纠纷。

  近日,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多方协调下,该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案得到圆满解决,万天宝等5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2005年4月,泾县建设委员会向泾县医院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二证一书”,许可泾县医院投资近千万元在其急救中心西南侧新建高十层的住院部大楼。住院部大楼现已竣工并投入营业。

  大楼建成后,与该住院部大楼相邻的泾县烟草公司宿舍的数十名居民,以泾县建设委员会向泾县医院核发的“二证一书”违法,且住院部大楼对他们造成采光影响,夜间产生光污染、噪音污染、辐射污染,医疗垃圾入病毒、细菌污染为由,多次向泾县建设委员会、泾县医院交涉并向相关部门多次投诉、上访,但均无结果。2006年12月4日,万天宝、左建琪、梅小平、盛业发、甘为群等5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泾县建设委员会向第三人泾县医院核发的“二证一书”。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查阅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并到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到被告泾县建设委员会核发“二证一书”前,未履行向有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告知义务,使利害关系人丧失了陈述、建议、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且住院部大楼建成后对包括5原告在内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确造成一定的采光影响。

  由于5原告此前也曾多次与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过交涉,事情未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对该案进行判决,而是先后三次主持召开由被告泾县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泾县医院、5原告三方参加的庭外协调会。

  协调会上,在承办法官向三方明确指出该案中被告泾县建设委员会在核发“二证一书”的过程中程序违法,且住院部大楼建成后给5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的事实后,被告泾县建委对在核发“二证一书”的过程中程序不到位而给5原告造成的影响表示了歉意并表示要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同时,鉴于第三人县医院住院部大楼建成后给5原告造成的影响,被告建委和第三人泾县医院表示愿意给5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方在和谐的氛围中对补偿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最终达成由被告建委和第三人共同给予5原告共计2万元的补偿的意见。随后,5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使这件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