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党性修养
2010-04-12 11:32: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榆中频道 | 作者:王海
  内容提要:党性修养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共产党员自我改造、教育、提升、锻炼的有效办法。法官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院实践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的一项基本功,也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法官党性蜕变和腐败孳生地有效途径,从我们党的历史任务的角度讲,法官加强党性修养是终生的义务,不仅对党员法官如此,对非党员法官也是如此。

  主题词:法官   党性修养   操作

  刘少奇1938年在发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的演讲中,引用了马克思、恩格斯说精辟论断:“无论为了使这种共产主义意识普遍地产生还是为了达到目的本身,都必须使人们普遍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只有在实际运动中,在革命中才有可能实现;因此革命之所以必需,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能推翻统治阶级,而且还因为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成为社会的新基础。”因此指出:“无产阶级应该自觉地去经受长期的社会革命斗争,并且在这种斗争中改造社会,改造自己。 ”“不要把自己看作是不变的、完美的、神圣的,不需要改造的、不可能改造的。我们提出在社会斗争中改造自己的任务,这不是侮辱自己,而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 ”

  一、法官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审判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实践者,同时又是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法官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司法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人民性的认识。

  (一)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官的必修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党性修养就是政治素质和良好品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个人的党性是客观的但不是自发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党性修养是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条件,但不是只要加入共产党就有良好的党性,“一个人在组织上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这只是具备了党员的基本条件,而要牢固的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则是需要长期的锻炼和自觉的党性修养” [1]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党员法官在增强党性、保持同党的深厚感情以及世界观的改造上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法官对党的宗旨出现认识上的错误,把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同党的事业割裂开来,认为党性修养只是党员的事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实践中偏离了政治方向;有的法官认为,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法律就是法官的圣经,”讲党性会影响法律的严格执行,而忽视党的理论的学习,消极应付,不求甚解;有的法官不坚持工作原则,在各种非法的利益面前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案子一到手,就看有没有,”喜欢给老板办案子不喜欢给老百姓办案子,群众观念淡薄,同群众的感情疏远,不会甚至不愿做群众的工作,影响党群关系等等。法院队伍中存在这些现象,都是党性不强的表现,加强法官的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法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目前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些棘手的案件也会迎刃而解。

  (二)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官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时代要求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三个至上”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一个整体,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方向。将“三个至上”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是人民法官忠于党的事业、忠于人民利益、忠于宪法法律的现实写真。”[2]当前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党的事业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工作的需要还不适应,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凭老经验办案造成了大量的信访上访现象,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涉法上访案件;一些法官思想解放不够,思想陈旧保守,对人民法院工作方式的变革不适应,全面把握案件和综合协调处理的能力都不强;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还存在理念混乱的思想纷争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被动问案和能动司法的关系,错误的认为法官只有“法律至上”,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上帝”,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思想模糊,方法简单,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党性锻炼不够造成的,只有加强党性锻炼,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在工作中保持清醒。

  (三)加强党性修养,是人民法官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方法

  法官的素质是一个综合概念,“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3]当前一些地方涉诉上访现象增多,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紧张,一方当事人把案件的纠纷直接引向同法院的矛盾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院吃拿卡要、冷狠硬推问题普遍,一些法官成了律师经营的对象,成了别人的工具;由于素质造成的作风问题、道德问题、形象问题经常困扰着法院,人民法院的发展面临形象的考验等等。这些问题集中起来还是党性修养不够的问题,法官只有不断的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校正自己的主观世界和价值观念,是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情操、党性原则和宗旨意识变成自己的行动,自觉的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的信任。

  二、法官党性修养的内容

  加强法官的党性修养,必须要了解法官党性修养的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笔者认为,法官的党性修养涉及政治、思想、文化、作风等各个方面,并且在不同的时期,主要内容会与之俱进,发生变化,当前,应当加强以下四方面的修养。

  (一)加强理论修养,用先进的理论武装人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决定了它在人类一切活动中的价值和地位。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自成立之时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解释的世界观和发放论,深刻阐明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关于未来社会的总体趋势和基本框架,勾画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理论产物。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马克思主义解决发展问题的新命题,是指导我国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广大法官只有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才能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才能把所从事的司法审判事业与党的伟大事业、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践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

  (二)加强政治修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方向就是目标,江泽民同志把讲政治列在“三讲”的首位,足以说明政治的核心和基础地位,法官加强政治修养,首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始终坚持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始终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更笨礼仪服务;其次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办案,想问题做工作的根本尺度,“就是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再次要严守政治纪律,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鉴别力,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审判纪律。

  (三)加强道德修养,用高尚的情操塑造人

  情操是人们道德素质的外在表现,只有情操高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人,才可能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良好的个人声誉,而“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首先,要有良好的品行和良知,享有“正义之化身”美誉的法官,自然应当由品行优良者担任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法官倾听良知呼唤、发掘和反省良知的力度越大,又越有助于增进其对于法律知识学习及法律理论研究的积极性,促使其参与法律实践、提升在法律方面的素养;其次要有善良正派、戒骄谨慎的品格。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说过:“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再次,要有表里如一、有容乃大的美德, 法官只有诚以待人、实以处事、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与尊敬,才会忠于真理、求真务实,努力不懈地查明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要有“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的恢宏气魄,在必要时忍耐各种误解和屈辱大凡优秀的法官不仅以公正无私而著称,而且以简朴的生活方式而著名;第四,要有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的品性。英国有句谚语称:“神与法官不可交友”。但法官也是人,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但是,司法权的特征决定了法官要对世俗社会有一定程度的隔绝和超脱,要尽量避免在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抛头露面,以保持自身相对独立的空间 ,“淡泊以明志,宁静而致远”。

  (四)加强作风修养,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说到底就是当性问题。”作风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人心向背,作风好,人民群众就会拥护信任,作风不正,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法官加强作风修养,首先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把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起来,注重案件办理的分析研究和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运用法律解决新的矛盾和纠纷;其次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想着群众,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怎样司法的根本性问题;再次要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流水不腐,户数不蠹”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计较,把批评的原则性与艺术性结合起来,使之“除去的是人们身上的污垢,给人留下的都是清香。”

  三、加强法官党性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法官的党性修养是由法官的工作性质决定的,不仅仅是党员的要求,法官加强党性修养,为的就是彻底的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是自己的政治立场、思想观点、道德情操、工作作风、精神境界、价值取向都符合符合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党的事业的根本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司法需求,这不仅需要个人艰苦的、长期的锻炼和修养,更需要有正确的途径和科学的方法。

  (一)加强法官党性修养的途径

  1、加强学习,在学习中增强党性修养。马克思“把学习首先看成是历史有力的杠杆,看成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毛泽东同志也曾经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4] 学习法律知识是法官不折不扣的必修课,从某种程度上讲,学习法律已经不是法官学习的一部分,而是工作和生活的重要部分,强调法官学习法律,有点多此一举,是法官就应铭记美国爱德华·S·考文所说的“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和英国爱德华说过的话:“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学习更为宝贵了:无论对于王子还是对臣民,没有什么比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了,对各个阶层、各个事业来说,没有任何法律知识(我说的是人类的)比英国的有关财产、土地或者生命的普通法更必不可少了。”除此,法官还要学习现代科学知识、现代经济知识、文化知识和管理知识。

  2、加强实践,在实践中锻炼党性修养。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刘少奇曾经指出,共产党员的修养是革命的修养,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革命实践。法官要主动到审判的第一线、到人民群众中间、到矛盾突出的地方,谁能安心扎根于基层,在工作的一线发现和解决问题,谁就能不断克服工作中的各种困难;谁能和人民群众是中走在一起,同甘共苦,谁就能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谁善于在矛盾突出的地方,积极解决这些矛盾,谁就能担当审判的重任。

  3、加强党内生活,在生活中提升党性修养。积极主动的参加党内生活,积极主动的参与审判实务的管理,既是法官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增强主人翁意识,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要克服管理是领导的事情的错误思想,对工作中的问题要提意见,开展批评;要在大家的帮助下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勇敢的接受别人的批评,认真的改正自己的不足;要经常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讲真话,问实情,不断提神自己的党性修养。

  (二)加强法官党性修养的方法

  1、健全诱导机制。目前,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我们曾经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我们要求法官自律,但这种自律必须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因此,要建立法官正常的物质保障机制,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从物质利益与政治待遇的提高,体现法官社会地位的提高,增强职业自豪感。

  2、贵在自觉坚持。法官的党性修养,是自我改造的过程,首先要做到“兼听则明”,善于听取大多数人和来自不同渠道的批评和意见,客观的认识自己、评价自己,不断的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其次要做到慎独慎微,在无人监督的时候、一个人独处的时候,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莫见乎隐,莫见乎微,特别是无人监督下的考验,更为严峻;再次要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注重自己的言行,珍惜自己的名誉,关心自己的形象,在高风险的职业中没能够抵挡住各种诱惑,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能常修谦让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做到“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心不动于利禄之诱”。

  3、坚持求真务实。要求法律之真,面对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不容乐观的反腐败形势,面对法制不太健全、司法环境不太理想的现状,面对各种执法的阻力、困难与干扰,做到关系面前不迁就,人情面前不偏袒,习惯面前不退让,权势面前不屈服,金钱面前不堕落,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要务为民之实,做到谦和礼让、谨言慎行,杜绝一切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以及职业道德等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使当事人和公众对其产生信任感,进而对法律及社会的正义性充满依赖,从而使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得以确立。

  4、自觉接受监督。在工作上要主动接受法律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贵的程序办案,在生活上要接受党纪法规的监督,经常对照党纪法规检点自己的言行,在作风上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群众的意见作为改正错误的标准,见微知著。

注释:

[1]《当代共产党员的修养》 颜华东 甘肃文化出版社

[2] 《司法实践必须对"三个至上"作出回应》 孙涛 中国法院网

[3] 《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肖扬 《法律适用》2004年第11期第5页。

[4] 《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