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诉讼调解 体现司法为民
2010-04-23 11:0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成明军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树立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需强化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率,努力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为民的体现,关注民生是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主要目的。

  诉讼调解是我国最具特色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传统方法,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确立了两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而当事人自愿是最本质的特征,是促成调解成功的重要基础。总结多年审判工作经验,只有调解才能有效地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一.关注民生,树立法官的人格魅力

  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结合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开展司法为民的大讨论活动中,结合实际工作谈到:作为法官,应具有公正、公平、严谨、和睦、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人格魅力特征,合理发挥法官的主导作用,营造调解的氛围,应努力促成当事人对法官(法院)的信任度。当当事人对法官产生足够的信赖的时候,诉讼调解才能事半功倍见成效。努力使思想工作高度重视,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导向,突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才能端正办案作风。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秉承强烈的社会良知和公正意识,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绝不是空谈。因为没有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做 一名公仆、做一名法官所表现的工作效能将大为缩水。如此,我们不但应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还要有高尚的思想,这样,才能把握全局,完成任务。在李某某诉 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考虑到王某某曾因车祸致残,但李某某又强烈要求在法庭上与王某某离婚的态度,为体现人文关怀,彰显和谐司法,法官就积极地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在王某某住处就地开庭,当事人无不为法官严谨而又人性化而感悟,使这起离婚案件当庭调解结案。

  法官正是有这种处处为当事人着想的工作作风,保持亲和力、感染力,从而引发当事人的认同感,使当事人愿意“听”法官的,相互有了情感交融,当事人就愿意接受调处并最后成功。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调解才能得心应手。

  二、体恤民情 ,坚持以人为本

  我们作为一名优秀法官,应当深知当事人是纠纷双方的主体,法官即充当裁判角色,两者之间既无利益冲突,也无关系的深浅,法官不能盛气凌人,绝不能自认为高人一等,只是与当事人角色不同,分工不同而已。在调解中要把握基本事实,善于引导换位思考,多感受对方心理,以便化解矛盾。法官如果能恰当地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投入真诚、朴实的情感,促进相互沟通,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依法办案,将是成功调解的重要基础。如,在审理的73岁老翁王某某,膝下四子女,因三子未尽赡养义务,遂将三子告上法庭。法官们冒着严寒,爬坡过坎,到王某某家中就地审理,法官主动为老人递茶倒水,搀扶老人┄┄以一个法官的修养和品质,细心照料着老人,以此感化其三子。法官以法律、道德适时开导,教育其三子,也疏导老人。对其三子以打工谋生,家境贫困的现状,向老人讲明,求其宽容,促成三子公开向其父道歉,双方达成赡养协议。在场人拍手称快。这便印证了“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道理。

  三、发挥法官调解师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我们在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大讨论活动中,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往往使问题迎刃而解。面对不同当事人、不同性格、不同思想,努力挖掘其内心真正想法,从而采取不同疏导方法。有的当事人恶意打官司,滥用诉权;有的是打气官司,有的要求“给个说法”,不蒸馒头蒸(争)口气,有的本无打官司之意,只是受人指使,或其他外在原因而起诉,当然也有为维护自已合法权益而诉讼,这就对法官的素质、修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提升“诊断”水平。办案中,自己虽经努力仍不能调解,便与同事共同分析后,进行交叉调解,或委托村、居委会干部或调解机构调解,必要时还可找亲朋做工作,找准问题的突破口,达到调解处理的目的。我们法官要通过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将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办案的最终目的,当好人民群众的调解师。

  四、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相统一。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一名称职的法官,一名好法官,首先要熟悉案情,也是办案的基本技能,法官不仅要了解基本事实,法律关系,最好还要了解当事人个体情况,以及相互关系,社会关系等,做到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诉讼调解中,恰当地运用语言技巧,察颜观色,面对不同的人选择不同的说话方式,法律知识与社会知识面的结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充分说透,营造一个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进行交流的氛围,把握当事人心理、性格,既讲大道理,也讲小道理;既考虑整体,还兼顾具体;既要依法办事又要体现社会效果,端好“公平枰”。抓机会,掌火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授之以法,为案件的成功调解把好脉。这样,既依法办了案,又促进了司法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解结案,它是法定的结案方式之一,既解决纠纷,又促进团结,也可扩大法院的影响力。这是一种值得充分肯定 的结案方式,也将获得最好办案效果。由于它需要有高深的办案技巧,可以说是一项高水平的审判活动,法官没有判不了的案件,却有调不成的案件。如何使案件自愿解决,达到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就要法官们艰苦努力地工作。在当前社会群体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审判资源严重溃乏的情况下,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使案结事了,息诉服判至关重要,也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反映。作为一名法官要认真理解和学习科学发展观,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学习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要有崇高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把政治理论、道德观念、法律水平、个人品行、语言艺术充分体现在调解上,为民排难解忧,真正体现司法为民,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