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法庭”助消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难题
2010-04-29 17:11: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郑州频道 | 作者:李立峰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新疆塔城地区中院法官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建议在地方法院建立小额诉讼法庭,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笔者对此十分赞同。当前,基层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是不争的事实。为此,针对诉讼标的小、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缓解法院压力、保障群众诉权、化解社会矛盾的“多赢”效果。

  首先,建立小额诉讼法庭,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代表指出,在民事案件中,数额不大的民事纠纷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小额债务、邻里纠纷、离婚纠纷案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名誉权保护等领域,甚至出现了一些标的额只有几元钱、几角钱的小额纠纷。针对这类案件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坚持快立、快审、快执,通过调解方式审理,无疑会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审判效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解决在当地。

  其次,建立小额诉讼法庭,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司法实践中,促成当事人诉累的因素很多。一方面,当事人打官司成本较高,不仅要投入人力、财力,还要投入精力、时间;另一方面,“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也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审理方式,简化诉讼程序,坚持对案件繁简分流,用快捷有效的方式来审执案件,千方百计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建立小额诉讼法庭,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涨,人民法院的受案数呈现“井喷”式增长,不少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诉讼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在司法资源有限、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一概将小额纠纷通过正常且繁琐的诉讼程序加以救济,必然使人民法院不堪重负”。为此,人民法院必须探寻更为便捷高效的办案方式,使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尽快得以审结,使法官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处理较对复杂的案件,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资源效能的最大化。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不少法院已经开始了小额法庭制度的探索。针对大量的小额简易案件,建立专门的审判组织或者专门的工作制度,实现了由专门的审判组织,专门的审执人员来审执简易案件,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收到了良好的司法成效。这些小额法庭或者小额法官,成为了当地工作的亮点,甚至有的成了当地的优秀司法服务品牌。而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发展,集中体现司法为民属性的小额诉讼法庭就一定会全面得以推广和建立。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