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艺术之探讨
2010-06-09 08:25: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李光杰
  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是审判环节的关键和结合点,它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审判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司法形象工程。“庭审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司法公正与效率。人民群众如何评价法官的司法形象,归根结底是看法官在庭审时的表现如何,法官素质的优劣会影响着庭审质量、效率、形象。总而言之,庭审是法官综合素质的体现,它不仅涉及一个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法律适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庭审节奏把握能力等。庭审可称为一种艺术,实践中如何搞好庭审是目前每位审判法官需要不断思考和破解的工作难题。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审判经验,对庭审艺术略谈些浅见与同仁一起商榷。笔者认为,庭审要讲究“四字”原则,即讲究“准”、“细”、“公”、“稳”,以此来保障庭审质效。

  一、突出“准”字,保障庭审质效

  所谓“准”就是要讲究庭审行为的规范化和裁判尺度的准确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讲究司法诚信,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以免延误庭审时间或影响庭审进程;庭审中着装要整洁、标准,在审判台上要切实注意言行端正不要随意吸烟、乱扔纸屑、喝水、接打电话,或随意离开审判台或做些与庭审无关的事情;使用法槌要规范,便于庭审交流,法官应以标准普通话使用审判语言,且言语流畅、措词准确、精练,语气轻重要适度,言语中不要出现口头禅或多余的闲言碎语;法官要围绕庭审重心注意把握庭审时间与节奏;法官做庭审小结时要简明扼要,做庭审认证时说理、论证充分,宣判词中所适用的法律及实体处理要准确、恰当。庭审讲究“准”,为打造精品 “庭审工程”创造条件。

  二、讲究“细”字,力求庭审完美

  所谓“细”就是要求庭审工作细致不得马虎,对庭审环节不得疏漏。庭审是严格依照程序环节进行的,程序环节缺漏会影响着程序公正、庭审质效。审判法官要认真履责,严格按照程序法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庭审,庭审中不要遗忘庭审环节和庭审中心内容。如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缺少调解程序或告知程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尽管有些被告缺席,法院也要依职权进行调解,而调解工作包括调和、调离两个方面,缺席的离婚案件,法官可以做原告的调和工作,若原告同意和好后,即可撤回离婚诉讼,同样可以达到调和目的;另当庭宣判的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还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这就是离婚案件的告知程序。实践中,有些案件是在庭审中调解的,庭审顺序到了休庭调解阶段后就没有下文,主审法官只忙于做休庭调解工作或强调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却忽略了休庭调解达成协议后还要宣布闭庭,缺少闭庭阶段;另有少数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随意离席,该行为既不严肃,也不符合程序要求,如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因身体严重不适或需要紧急行使方便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先宣布休庭后再离席较为妥当,缺少休庭阶段;无论案件的调解或判决,法官在调解休庭期间应做好做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庭审工作之细不仅要体现在庭审的关键环节和中心内容,还要体现在法官如何做好调解思想工作或判前疏导工作,法官要善于细心观察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心态及情绪变化,及时掌握庭审信息,根据庭审变化不断调整庭审思路和方法,将案件往有利于裁判方向推进。庭审讲究“细”,有利于促使庭审工作走向完美。

  三、倡导“公”字,保持庭审中立

  所谓“公”是指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语、行为表示及裁判处理都要公正。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在庭审中要自始至终保持公正、中立地位。在实践中如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允许对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过于亲密,或给予偏袒、照顾;对另一方却予以冷淡、歧视,语气粗暴、苛刻;分配陈述辩论时间又不均等;或提问带有倾向性,或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或随意打断其陈述;或对一方的陈述格外关注,对另一方的陈述却不予重视,或听时精力不集中,目光散移,或做些其它的事情;有的法官在庭审中考虑不周到作出不适当的裁定引发当事人不满,或宣判词过于粗糙,论证不严谨析理不透彻。上述庭审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之中立、公正原则,容易引起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猜疑和不满,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应有的质疑。人民法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依法履责,保持中立地位,切实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通过庭审言行来体现裁判公正,以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庭审公正,是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

  四、强调“稳”字,保障庭审安全

  所谓“稳”就是要牢牢控制和稳住庭审局面,保障庭审安全,不出现“闹”、“乱”等现象。法庭是庭审的载体,其代表着国法尊严,庭审秩序又是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审判法官是庭审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和运用者,是法庭的“总指挥官”,肩负起维护庭审秩序和保障庭审安全的职责,这样以来要求审判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在庭审中需要细心观察双方当事人的庭审心态及情绪变化,从中发现“苗头”,要及时引导化解,如判断“庭审局势”将会恶化,应及时向庭、院领导反映,加强监控力度,或一旦遇到突发事件,主审法官应镇静及时作出反应,尽力把“险情”消除在萌芽状况,该制止的严肃制止,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绝不能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处置突发事件时,要严格依法,不得有侮辱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不得滥用警械,做到处理要适当、适时,以维护法庭尊严。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法院的执法环境又越来越差劲,法官的人身安全日益受到严重挑战,如“6.1零陵法院枪击案”,震惊之余给法院留下了许多启示与思考,当前法院的庭审和办公安全存在不少漏洞和隐患,如今法院在当今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又如何预防和处置法庭内外安全隐患值得深思。笔者认为,首先提倡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不论在办公室或在法庭上主持庭审或外出执行案件,都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在法官安全确有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开展各项工作,杜绝“冒险作业”,基层法院应在法院大门出入口设立第一道安检门,每日由一名法警值勤,配合物管人员严格检查人员出进,设立法官通道,以便于安全通行,在审判庭出入口又设立第二道安检门,派法警专人负责,另扩大法警编制,解决目前警力严重不足问题,建立法院内卫机制,由二名以上法警在法院办公楼、审判庭来回值勤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置。庭审安全是保障审判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法官应树立和牢记庭审安全意识,在庭审中要时刻观察和处置庭审安全隐患,着力为司法裁判创造有利条件。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