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官品格建设 闪耀法院精神火炬
2010-07-21 10:17: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衡阳频道 | 作者:唐福元
  品格,《辞海》曰:品性风格。“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这是松树的品格。“出淤泥而不染”,这是莲花的品格。人的品格,是人的精神之所在。法官承担“文明社会的良知”、道德力量的典范者”的使命和责任,法官的品格是附载于人的品格之上的法律品格,是带有个性的法律化的品格,应当具有高于社会普通人的思想境界和卓尔不群的高尚品格,其内涵为平实、正直、睿智、专业、高效、执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的大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这项工作,使法院文化建设伴随着人民司法事业共同发展、共同前进。”笔者从事基层法院领导工作多年,对此感同身受,认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是法院精神的主要承载者,法官的品格体现法院的精神文化,是法院精神的风骨,因此,我们要不遗余力地加强法官的品格建设,打造一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致力培育法院精神,闪耀法院精神的火炬,从而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对此,笔者略有拙见,在此抛砖引玉,与同仁商榷。

  一、法官品格建设现状不容乐观

  法官品格建设主要是以制度、机制等约束法官加强品性修养,激励法官自警、自励、自重,培养高尚的情操、高雅的情趣、淡泊的心志、爱民的情怀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官品格建设是一个新鲜的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笔者试从基层法院的角度谈谈当前在法官品格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官品格建设在条件艰苦的基层法院遭遇尴尬。

  笔者所在的法院地处湘南,是一代先哲王船山、革命烈士夏明翰的故居,曾孕育博大精深的船山文化和荡气回肠的浩然正气,县域经济稳步发展,然而,法院的现状却令人担忧:审判和办公场所“蜗居”在家属房院内,审判和办公设施简陋、破旧,与现代审判文明格格不入,更谈不上凸显法院文化特色。早些年,由于法院经费未得到保障,法院靠法官办案创收才能保证干警工资和正常运转,法官不得不置人格和尊严于不顾靠向企业、朋友、律师等关系人拉案来完成任务,直至2007年国务院新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出台,法院经费才基本得到保证,从而走出法官靠办案创收的怪圈,从此,法院的管理才走上正轨。因而,近五年来,该院基本上未启动文化建设。“仓廪食而知礼节”。可想而知,在这样艰难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法官加强品格建设无疑显得尴尬和苍白。值得欣慰的是,该院经过多方努力,彰显现代审判文明,凸显法院文化的审判大楼正在加紧建设,更为欣喜的是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法院工作,对法院加大了物力、财力投入,为法院开展文化建设创造了条件,为现代审判文明建设夯实了基础。

  2、对法官品格建设认识模糊,意识淡薄。

  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由于法官待遇不高,基本上都存在队伍青黄不接,人才外流等现象,审判力量相对薄弱,而审判任务相对较重,案多人少成了突出矛盾,法院工作的重心往往是把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抓队伍建设主要抓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忽视了加强法官品格建设。一方面,院党组指导思想不明。没有把加强法官品格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即使抓了也是轻描淡写,更不用说明确目标和任务,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机制。年终考评时,案件质量和审结率等指数达标了,队伍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就圆圆满满了。至于法官品格建设,似乎虚无缥缈,上级法院又没有考核要求,那就得过且过了。另一方面,少数法官对法官品格和法官品格建设认识不清。笔者曾委托工作人员做过一个调查,随机抽取10位法官回答“你认为法官品格应具备哪些要素?”有一位脱口而出“法官品格?!”随之是一脸的惊愕。可见,在少数法官心中,根本就没有法官品格这个概念,甚至把法官混同于社会普通人,大多数法官都认为,完成办案任务,争取不办错案,不违法乱纪受追究就是一个好法官了,也许还能评上个“办案能手”、“嘉奖”等什么的,他们认识不到法官的优秀品格所蕴含的魅力,因而对自身品格建设不置可否。

  3、当前法官品格缺陷种种。

  以笔者所了解的基层法院为例,由于受条件艰苦,法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未注重加强品格修养等方面的原因影响,法官品格尚存在种种缺陷,应引起高度重视,主要表现为:一是个人品性修养不够。不坚守自己的精神家园,不平实做人,不坦诚待人,缺乏责任感,缺乏担当,浮躁,粗俗,趣味低下。二是职业道德修养欠缺。仅仅把法官当作一份职业,不注重言谈举止,文明礼仪,感受不到法官这个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甚至利用法官的身份在为人处世上耍威风,在工作中拿审判权、执行权做交易。三是理想信念不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够,把握不够,不热爱审判事业,缺乏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和信心,缺乏为审判事业奉献毕生的执着。四是价值追求偏向。人们普遍对法官这个职业的期望值较高,而身处条件艰苦的基层法院的法官感受不到身为法官的尊荣,实现不了自身的价值,因此心理失衡,心灵扭曲,不是利用司法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当事人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是为了实现所谓的自身价值投机钻营,或利用职权影响暗中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开办娱乐场所、饭店,或坦然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及娱乐,更有甚者欺哄当事人索拿卡要、索贿受贿,等等。

  二、加强法官品格建设势在必行

  作家铁凝在参加党的十七大期间就文化建设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说:“文化应该是民族精神的火炬。”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培育法院精神,法官的品格体现法院的精神文化,套用铁凝的话,法官品格应该是法院精神的火炬。当前,法院系统大力提倡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笔者认为,法官的优秀品格要靠法院文化的陶冶才能逐步形成,法院文化是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况且当前法官品格确实存在种种缺陷,因而,在这样的大氛围中加强法官品格建设已是势在必行。

  1、实现队伍建设的新突破。

  法官品格是法官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和综合体现。纵观法界先贤和当今法官楷模,他们无一不是道德高尚、诚实守信、情趣高雅、刚正廉洁的表率,而违法乱纪的反面典型,法官中的败类,他们无一不是从放松品性修养,道德沦丧,贪图享受从而走上犯罪深渊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物欲横流、利益冲突、诱惑种种,法官的品格遭受前所未有的考验。我们姑且可以把法官队伍建设分成四个方面,即品格建设、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把品格建设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突破口,作为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主抓手,从品格这个关系人格、尊严、形象的基本要素抓起,从怎样做人,做法官的资格谈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慎始,慎独,自省,自警,从品格建设深入进思想政治建设的核心,把人品修行与思想政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实现队伍建设的新突破。

  2、培养法官品格魅力。

  法国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希里有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说的就是法官人格的魅力。法官的人格魅力,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一种气度,一种神韵。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也许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每一次审判都倾注着法官的人文热情,寄托着法官的人文理想。法官的裁判还体现出一种价值行为,它除了解决现实的冲突纠纷之外,凸现的是法官对人类精神生活的参与和校正。法官身上体现的品格魅力,应努力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面对证据要求实,面对事实要至尊,面对当事人要至爱,面对法律要至忠。有了这种品格的力量和人格魅力,就能征服当事人,催化或影响社会,就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且还能给这个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和希望。当代法官楷模宋鱼水、陈燕萍、杨宗文等无不具备高尚的品格,他们以他们的品格魅力在感召社会,提升法院的形象。一定程度上,公众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对法院的公信力,就是来源于对法官人格和人品的信任。

  3、提升法院精神。

  精神是一种境界,一种气节,一种力量。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一个集体没有一种精神就会缺乏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最终就会成为一盘散沙。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法院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为有力应对挑战,培育法院精神显得尤为迫切。当前,正在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其关键就是为了培育法院精神,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法院群体的精神世界,要培养法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职业意识,使法官对法院、法律产生崇高的职业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形成强烈的职业向心力。法院精神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和脊梁,是法院的灵魂和神韵。法院文化应该成为激励人民法院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应当是增强法官职业的归属感和尊崇感的精神根源。法官的品格是法院精神的风骨,是法院精神的火炬。加强法官的品格建设,是法院精神不断升华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法院精神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传承历史的厚重,应和时代的节拍。究竟什么是法院精神?各人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当下的法院精神,其内涵应包括彰显现代审判文明的工作场所,品格高尚业务精通的法官队伍,公正高效清廉的司法活动和团结进取昂扬向上的职业氛围。

  三、加强法官品格建设的路径选择

  法官优秀品格的养成,不能速成,不能急功近利,需要积淀,需要凝练,是一个渗透,绵密,潜移默化的过程。加强法官品格建设,任重而道远。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加快,法院、法官的地位逐步提高,客观上为加强法官品格建设创造了条件,营造了氛围,同时对法官品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法官品格建设,要靠全体法官的积极参与和自觉行动,更需要各级法院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

  1、加强人格修炼。

  孔子云:“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一个职业法官同样要以修身为本。要以赤子之心追求真善美,嫉恨假恶丑,要有平常心,“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最重要的是保持内心的宁静,要有爱民情怀,亲民、爱民,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当事人倾注人文关怀。要宽容豁达,虚怀若谷,要谦逊礼让,儒雅大方,要真诚坦荡,光明磊落,要谨慎交友,情趣高雅,要沉稳庄重,从容淡定,要博学慎思,睿智练达,处处显示出一个法官应有的气质和气度。学会用爱心对待工作,用信心树立自我,用精心耕耘乐土,用静心钻研

  业务,用安心面对生活,以行动体现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

  2、提升职业操守。

  日本法学家伊藤正己说:“法官的良知就是公平无私的精神。”培养公平无私的精神,要远离腐败和庸俗,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不屈从,不迎合,不附和,保持司法良知,维护法官的道德底线。在诉讼活动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从举止言谈上不让当事人有亲疏感,以平和的心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诉讼当事人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既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冷若冰霜,既要善恶分明,爱憎分明,又要保持客观冷静的态度,既要司法活动亲民、便民、利民,体现人文关怀,增强司法亲和力,更要根据司法活动严肃性、公信性、终局性的要求,恪守法官谨言慎行、超脱于一般世俗生活、约束业外活动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强化身为法官的自我暗示,努力提高自身形象。关注弱势群体,倾注人文热情,追求公正与高效,捍卫公平与正义。

  3、增强职业理念。

  法官的职业理念就是要尊崇法治。首先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践行者和捍卫者,要信仰法律,信仰正义,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信念,对党的事业和法律无限忠诚,对公平和正义执着追求。其次,要增强四种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动摇,要把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要心系大局,服务大局,在融入大局中找准位置,在融入大局中实践“三个至上”,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做好审判工作,视工作为事业,视事业为生命,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要严格自律,清廉如水,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诱惑。再次,要能动司法,严格用“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在处理具体个案中,不仅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认真、准确找法、造法,同时,要根据自身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融合法理、情理、社情、习俗等因素进行复合思维,作出最恰当的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追求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使社会公众从司法工作的每一个具体层面、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具体环节,去真切地感受、体验和认同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文明。

  4、建立制度和机制。

  把法官品格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建立教育、监督制度和考评、激励机制。加强政治思想和理想信念教育,增强法官党性修养,坚定政治立场,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将崇高的司法事业作为毕生的追求,加强个人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高尚的道德风范和公正、清廉、规范的职业操守,完善法官人格,提升法官品质。加强监督,政工、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法官司法礼仪、行为规范的督促检查,从小节、细节抓起,规范法官的言谈举止,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使得法官举手投足间显示出一个社会精英所应具备的理性、沉稳、庄重、智慧和威严,引导法官把业余精力用到加强学习上来。加强对法官品格的考评,激励法官加强品格修养,建立法官德行档案,认真开展法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考察评价工作,把“四德”考察结果作为法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调整以及奖惩、教育培训的首要依据,凡是德行品格考察不过关,大多数群众不赞同、不支持的人,坚决不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