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议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罪
2013-01-29 15:58: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月安
  近一段时间,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报刊杂志纸质媒体上均对禁止餐食野生动物进行大量的报道,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出台了因餐食野生动物处理地方政府官员的规定,并且确有部分政府官员因禁止餐饮野生动物不力受到了惩处。这说明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从民间到政府、从下层到上层已经越来越重视了,但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大量餐饮野生动物这无不与禁止餐食野生动物立法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我国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41 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在第346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但是,就是没有将餐食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这对保护野生动物极为不利,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打击目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应当将餐食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罪,本文,笔者就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罪的必要性,滥食野生动物罪的内涵及特征及认定和处罚做些初步的探讨。

  一、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罪的必要性

  1、这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必须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 野生动物既是重要的生物物种和环境因素,又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国外和我国刑法针对动物资源犯罪均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于1988 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罪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

  2、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罪是保护自然环境的需要。由于环境的自然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有的还临着灭绝的危险,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这些也是野兽动物的减少和灭绝,必然导致地球生物资源的极大破坏和失调,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永远也无法挽回的。

  3、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罪是遏制非法乱捕滥猎捕猎野生动物的必要手段。目前,非法乱捕滥猎捕猎野生动物的现象之所以非常严重,无不与滥食野生动物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现在大部分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是被人们餐食掉的,正因为有人滥食野生动物,才为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提供销路。如果增设滥食野生动物罪,对滥食野生动物给予最严厉的刑法打击,那么,餐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少了,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也失去了销路。在一定程度可以遏制非法乱捕滥猎捕猎野生动物。

  二、滥食野生动物罪的内涵及特征

  笔者认为,餐食野生动物无论从其社会危害性还是犯罪的主观动机,毕竟没有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大,因此,笔者认为,滥食野生动物罪可以参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立法,但又要宽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否则,就可能会打击面过宽,失去刑法真正打击犯罪的本来意义。笔者认为,滥食野生动物罪可以作如下概括,滥食野生动物罪是指餐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滥食野生动物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犯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客观方面是故意餐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却仍然滥食,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为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滥食野生动物罪的认定与处罚

  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科学研究、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是指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根据1988年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计十二纲、55目、106科、222属、389种。

  1、滥食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滥食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从餐食的数量上来判断,因为滥食野生动物既可能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滥食,也有可能是对一般野生动物的滥食,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滥食比对一般野生动物的滥食无论是主观故意上,还是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上应有所区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笔者认为,对于餐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5次以上,其他野生动物10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餐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0次以上,其他野生动物20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滥食野生动物罪的处罚。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罚规定在刑法第341条第1款,该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正如前所述,餐食野生动物无论从其社会危害性还是犯罪的主观动机,毕竟没有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大,因此,对滥食野生动物罪的处罚应下降一个档次,并且只考虑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这一特定情节。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规定:“餐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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