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范海涛:使法律更贴近生活实际
2017-03-10 09:25: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聪
  今天(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南李庄村党支部书记范海涛就民法总则中所涉见义勇为条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说起见义勇为条款,范海涛表示并不陌生。2016年12月,范海涛被邀请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三审。对见义勇为行为,范海涛注意到,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什么是重大过失,普通老百姓是无法界定区别的。在实际中很有可能造成普通老百姓不敢见义勇为。”范海涛说,“信息化时代负面新闻流传很快,如果一旦有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被起诉到法院并被判承担责任,这对于见义勇为者将是极大打击,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

  “三审时,我举了一个例子引起了大家共鸣。之前,河南某学校一个小姑娘突然晕倒,虽经该校师生送医抢救但最后仍不幸离世。事发后,家属认为该校师生不应送医,而应让其平躺待救护车来后,由专业人员救治。”范海涛说道,“为此,家属前往该校拉横幅送花圈,搅得学校不得安宁。试问下,如果该校师生因此被判担责,今后这些学生离开校园后,谁还敢再去见义勇为做好事呢?”

  在范海涛等代表的积极建议下,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范海涛说,在他看来,除非是主观故意或恶意去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范海涛建议,针对见义勇为行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今后能出台司法解释,对此予以细化,以使法律更贴近生活实际,更便于司法人员操作。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