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武器捍卫英雄尊严
2017-03-20 15:51: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青烨
  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的民法总则草案当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言论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这里面有法律的约束,有道德的约束,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约束,不能冲击法律的底线,不能冲击道德的底线,不能冲击社会公认公知的价值观。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通常由被损害英雄的亲属、后人对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如针对加多宝饮料公司广告代言人、网名为“作业本”的孙杰在网上诋毁邱少云烈士一案,2016年9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既依法保护了英雄人物的形象,又维护了英雄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前两年,网络上还出现了一种声音,说雷锋事迹也是伪造的。但由于雷锋同志已经没有近亲属在世,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面对抹黑雷锋的现象,有关单位却不能像邱少云亲属一样起诉造谣者,维护英雄的名誉。

  雷锋、邱少云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律看,英雄人物的姓名、名誉、荣誉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实际上危害的是公共利益,必须以法律的名义给这种行为划红线。在民法总则中将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的保护上升到公共利益的高度,为有关单位依法保护英烈形象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惩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这条规定承载的不仅是法治的权威,更是历史的尊严。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