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伊宁垦区法院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实现当事人及法院“双受益”
2017-12-12 10:41:01
     中国法院网讯 (谢小明)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申请人作担保,裁定对财产保全案件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据了解,这是伊宁垦区法院首次依据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12月11日,伊宁垦区法院受理了申请人伊宁市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兵团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人在法院大厅看到了《采取财产保全告知书》及《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相关规定》宣传展板,便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随后,该保险公司向该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保函,保函明确规定,如申请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和保函后,法院承办法官进行审核后,快速作出裁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方面为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申请人拓宽了保全渠道,并且保险费用较低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费,为申请人节约了保全的成本,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安全可控,降低了保全工作风险,能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并且为诉讼保全形式的推广和破解“执行难”开辟了新路径,有效实现了当事人及法院“双受益”。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