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在他人湖中偷捕鱼 二人因盗窃获刑罚金
2019-08-23 09:02:44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刘利荣)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高某于2019年3月29日、4月4日、4月16日、4月27日到进贤县七里乡军山湖南码头,在湖中放下带来的渔网捕鱼,并将捕获的鱼带回家食用。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高某被进贤县农业局渔政大队工作人员抓获。之后,被告人赵某、高某已赔偿被害人江西军山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高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高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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