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裕安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
2019-09-10 15:09:06
 

    中国法院网讯 (肖扬)   8月30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健等“套路贷”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李健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9月,张开栓、袁以红(另案处理)伙同李健、王开月未经注册登记,先后在本市裕安区上城国际小区、凯旋广场合资开设“鑫源零用贷”公司,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达到快速非法敛财的目的,各被告人以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虚构“平台费”、“服务费”、“家访费”、“保证金”等费用,诱使被害人订立虚高借据,并让被害人手持现金、借条、身份证拍照,制造虚假给付证明,实施诈骗。

  诈骗过程中,李健、王开月、袁以来作为业务员,负责联系、接待,张开栓、李健负责贷款审核,张开栓、袁以红负责家访。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偿还时,张开栓、李健、袁以红等人采取滋扰、恐吓、殴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健为重要成员,王开月、袁以来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健、王开月、袁以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协议,巧立名目,收取所谓的“行业行规”费用,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骗取他人钱财,并采取暴力、威胁及其它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诈骗、寻衅滋事“套路贷”系列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其中,被告人李健系集团重要成员,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按集团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开月、袁以来系集团一般成员,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健实施诈骗犯罪27起,涉案金额95640元,诈骗数额巨大;寻衅滋事5起,情节恶劣,应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开月实施诈骗8起,涉案金额39430元,袁以来实施诈骗9起,涉案金额29505元,诈骗数额较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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