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丰城一协助组织卖淫案七人获刑
2019-10-08 08:40:56
 

    中国法院网讯 (章友军 罗应亮)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等七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等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被处罚金。

  丰城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金某涛(在逃)协议承包“丰城市某中心”三年。承包期间,某中心在经营“水吧” 的同时,在二楼隔出十余个房间作为单独的固定场所组织经营卖淫活动。某中心的服务项目分大项、中项和小项,其中大项服务为卖淫服务,大项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定价不同,卖淫女按一定比例从中提成。某中心安排王某、邬某鸣(以上二人均在逃)负责某中心的经营管理;雇佣被告人王某与丁某生(在逃)分班负责某中心现场的日常管理;雇佣被告人吕某斌等人为营销经;雇佣被告人李某等人为二楼卖淫场所服务员领班,负责对卖淫场所服务员的管理;雇佣被告人熊某国、罗某根、杨某辉为保安(其中熊某国为队长),负责维持某中心的秩序;雇佣被告人徐某等人为收银员,负责记账、收取嫖资等。

  2019年1月16日,案发当天,共有十余名卖淫女为嫖客提供了卖淫服务,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嫖客10人,卖淫女7人(3名卖淫女逃脱)。

  经查实,仅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月16日,丰城市某中心因组织卖淫,非法获利2453586元。

  丰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吕某斌、李某、熊某国、罗某根、杨某辉、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参与其管理或者在该卖淫场所内介绍卖淫、提供帮助、收取嫖资、望风等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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