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首例"套路贷"恶势力案宣判 首犯获刑25年

2019-10-08 11:00: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建国
 

  9月27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席治甲等10人恶势力集团“套路贷” 犯罪案进行宣判。

  本案系庆阳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镇原县委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被告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共300余人,旁听案件宣判。

  97人陷入“套路”泥淖 遭暴力讨债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来,席治甲、席小林以高利放贷为业,以拆房及人身伤害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威胁和殴打,索取现金、车辆和粮食,并多次组织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或在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2001年席治甲、席小林二人因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获刑。2003年席治甲出狱后,拉拢、纠集李胜辉、范等珏等人为其非法讨债,伙同席小林、白军贤等人,在庆阳市西峰区及镇原县城等区域,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发放高利贷。

  为牟暴利,席治甲等人采取 “砍头息”、制造违约“陷阱”强行索要违约金、跑路费、车费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套路”。被害人不能支付高额利息,以“利滚利”、“驴打滚”等方式,将利息计入本金起算利息,并以殴打、辱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纠缠、滋扰、贴身跟踪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多次更换借条达到虚增债务目的。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他们就迫使或诱使其签订抵押、买卖、转让协议,向银行贷款还账,或介绍其向席小林借款转账平单、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企图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法化”,并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强迫他人劳动及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法院还查明, 2014年许某琳给仇某某担保,从席治甲处高息借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仇某某失去联系,席治甲向许某琳催债,后许某琳自缢身亡,其寻衅滋事行为与许某琳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作案89起涉及9种罪名

  镇原法院再查明,本案被告人共作案89起,其中被告人席治甲参与作案84起,席小林31起,白军贤14起,李胜辉6起,赵创家4起,郭宝龙4起,范等珏3起,张小龙3起,段海涛5起,慕向利2起。

  李卫生仅参与白军贤虚假诉讼一案,不属于该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查封席治甲、席小林和白军贤违法犯罪聚敛所得资金1785万余元,借条73张,房产证5本,各类合同及协议12份,轿车2辆。

  经有关部门鉴定,公安机关查封的席治甲、席小林名下17处房产,追溯价值达5300余万元,轿车等物品价值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治甲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长期非法发放高利贷,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席小林、白军贤、李胜辉为重要成员,赵创家、郭宝龙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套路贷”犯罪集团,危害一方,影响恶劣。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暴力、软暴力催讨债务,非法占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致多名被害人背井离乡不敢回家,小微企业债台高筑经营困难,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9种犯罪。

  涉案10名成员集团悉数判刑

  镇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席治甲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180万元。被告人席小林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合同诈骗罪、赌博罪。撤销原赌博罪一年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12万元。被告人白军贤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李胜辉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赵创家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合并前罪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他集团成员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2至1万元不等。

  被告人李卫生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还判决,被告人席治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许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许某琳丧葬费36852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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