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皋一刑事自诉拒执案宣判
2019-10-08 14:08: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叶文玉
 

  近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作出有罪判决。

  徐某庚系该院另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某翠的丈夫在徐某庚承包的工地做工时意外身亡,岚皋法院判赔36万元,徐某庚不服判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进入执行程序后,徐某庚有财产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辱骂执行人员,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后徐某庚仍公然拒绝履行。李某翠便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徐某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庚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将自己的宅基地作价折抵过户给自诉人李某翠,并就自己在执行中辱骂法官的行为承认错误。徐某庚所涉执行案件全部执结后,李某翠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徐某庚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徐某庚能如实供述其拒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并与李某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徐某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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