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一家三口皆落法网

2019-12-30 16:28:09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 龚雪莲)   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朱甲、父亲朱乙、母亲刘某和被告人尹某先后在合肥加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在合肥、南昌等地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和服务,形成“五级三晋制”的层级管理制度,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制是指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每位已加入组织的人员以发展下线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晋级和计酬依据。2016年7月,该传销组织搬入南昌县莲塘镇某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甲、刘某、朱乙、尹某先后升为传销组织的老总,朱甲、刘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超过一百二十人,朱乙、尹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超过三十人。朱甲、刘某、朱乙、尹某升为老总后,在日常管理中主要通过其团队大总管、申购总管等人管理下线,听取汇报,管理整个团队的日常工作,并且负责发放下线人员工资。

  另查明,被告人朱甲、尹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乙、刘某主动至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甲、刘某、朱乙、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朱甲、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120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朱甲、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朱乙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传销系“精神鸦片”,许多传销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自己被骗还将亲属拉入传销深渊,往往导致家破财尽,希望大家提高警惕,远离传销。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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