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改)
2020-01-11 09:00: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分别在2001年、2017年经过两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法官法的决定。

  陈海仪(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

  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法官法根据新时代对政法队伍提出的新要求,新设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法官的革命化、正规化有了更清晰的定义。更完备的法官法律体系,让人民群众对法官群体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了更坚定的信心。

  从一线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角度来看,新修订的法官法开启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新局面。在专业和职业素质上对法官任职有了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法官职业道德、择优遴选等方面有了更精细和更完善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尤其为人民法院培养法官职业素养指明了方向,让有志于投身法官职业的年轻人和法律专家们有了更明确的职业定位。新增设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让终身负责制的法官能排除一切干扰,更安全有效地握紧法槌,传递司法温暖,真正实现司法在阳光下高效运行。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