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公开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0人获刑

2020-09-04 14:33: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卢文静)9月1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胡某作为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另,法院依法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胡某与他人合伙成立宁波大榭开发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并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从事高利借贷等业务。2011年1月3日,胡某纠集多名被告人,对借款人陈某非法拘禁并暴力催讨债务。2012年至2019年4月期间,胡某以宁波某典当有限公司为门面,网罗人员,继续有组织地从事高利贷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胡某为首、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联系紧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胡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高利放贷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其中,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活动,获利900余万元;通过收取某酒店“分红”等方式,获利216万元;通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获利200余万元。所获巨额经济利益,部分用于典当行周转放贷、发放组织成员工资福利或生活费、善后抚恤、消费挥霍等,以维持组织稳定、发展壮大。

  被告人胡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软暴力”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6起,包括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公私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对宁波市北仑区的群众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胡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坦白、认罪态度等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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