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规制让人工智能打假行稳致远
2021-01-23 09:30: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烁
 

  因为人工智能打假技术的技术性一次保障,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制度性二次保障的重叠效应,买方、卖方和平台方之间的社会信任将得到显著提升。从长远来看,因此而推动的交易效率的提高,会对电商平台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售假,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积极投入资金开发人工智能打假技术,通过机器学习、大数据分析,应用假货甄别模型、语义识别算法、实时拦截体系等人工智能技术,主动防控,高效、智能、准确地识别假货,不仅有效防止平台上假货的传播,也为执法机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制假售假的行为,尤其涉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除了直接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等法益外,也间接地对社会信任或信用体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后者对于整个社会的伤害其实更为严重。近年来,刑法中新增的诸多与社会信用有关的罪名也与此相关。

  社会信任在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其与社会发展进步有关。简单而言,社会信任使得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交往本身,而非集中于交往前确定交往对象的可信度上。社会信任的丧失,使得社会交往速度减缓,社会发展受阻。相反,社会信任充分的社会,社会交往增速,社会发展也会更快。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尤其是熟人社会的背景下,社会信任主要来源于熟人关系,具体而言,来源于血缘、地缘等关系。而在当代中国,虽难以确定陌生人社会是否可能完全取代熟人社会,但不可否认的是,陌生人社会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陌生人社会之中,社会信任无法再直接来源于血缘或地缘等熟人关系,如何实现陌生人社会中的社会信任成为未来社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民众在社会交往时,若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以确定作为交往对象的陌生人是否可信,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交往速度,进而影响社会的快速发展。现阶段,面对陌生人社会的来临,习惯于熟人思维的中国人,对于解决社会信任,采取了熟人思维的变通方法。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方式,即想办法将陌生人变成熟人;第二种是间接方式,即寻求交往双方均熟悉或信任的第三人作为交往中介,用间接的熟人关系替代直接的熟人关系。

  传统的线下购物中,通常可以直接接触货品,所以货品和货款的交易安全成为交易双方最为关注的内容,当面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标准要求。而电商平台的出现,正是为买方和卖方构建了一个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人,即使双方不见面不了解,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可以完成交易。由此,中国的电商消费取得了令世界侧目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平台上卖方的急剧增加,卖方货品质量参差不齐,电商消费中信任考察的重心再次转向了考察卖方的可信度,目标则在于确保货品质量。考察卖家评分和过往买家评论,将使得买方难以将时间和精力主要集中于交易本身,即选择心仪的货品,导致交易速度受到影响。近年来,诸多知名明星参与电商平台带货,相较于其他不知名的主播,其本质上也是电商平台或卖家寻求买方熟人,让其充当保障货品质量,实现社会信任的中间人。

  因此,电商平台现阶段亟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实现货品质量的社会信任,而这仅仅依靠买家熟悉的明星显然是不够的。电商平台上人工智能打假技术的出现,即是顺应该要求的结果,虽然其同样属于熟人思维交往变通方式的间接方式,但将实现买方货品质量社会信任的第三人变成了人工智能。买方出于对客观中立的科学技术的信任,间接实现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加快社会交往,在电商平台中即表现为加快购物速度,提高平台效益,推进经济发展。

  但是我们还是需要正视陌生人社会的来临,单纯依赖熟人社会交往规则或者变通规则显然是不能解决社会信任的根本问题的。在陌生人社会中,必须采取其他方法来实现社会信任,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熟人社会中熟人间信任的由来是“毫无理由”或“毫无道理”可言的,但是陌生人社会中的信任是需要理由或道理的,而这个理由或道理应当是法律。刑法在此社会信任实现中也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通过事前预防来实现,即告知民众何种行为不可为,也即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让民众相信他人会按照刑法要求行事,可以放心和他人进行社会交往;另一方面通过事后恢复来实现,也即发挥裁判规范的作用,一旦有人背离社会信任,违背刑法规定行事,社会交往即使出现问题,刑法也会避免其遭受损失,或者为其挽回损失。

  电商平台上人工智能打假技术的出现所产生的技术性社会信任,仍然是熟人思维下的社会信任,可以将其称之为第一层次或浅层的社会信任。对人工智能打假技术的信任的基础是客观中立的科学技术,但是人工智能技术背后毕竟仍然存在人的因素,其由人设计,并可能被人所控制,所以必须在对人工智能打假的技术性信任之上进行再一层次的保障,即实现第二层次或深层的社会信任。这第二层次的社会信任,即陌生人模式下的信任,需要通过制度、法律来补位,实现对人工智能打假的制度性信任。刑法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电商平台深层次社会信任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来说,刑法所提供的制度保障与电商平台可能因人工智能打假技术发展所面临的风险息息相关。对电商平台而言,因人工智能打假技术发展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是人工智能打假技术遭到违法犯罪分子控制或操纵,为其出售假货提供空间。对此风险,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均可以作为保护电商平台的应对手段。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则是人工智能打假技术成熟的情况下,未来法律法规可能将该技术作为“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即增加了平台的法律责任,如果怠于履行该义务,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另外,则是平台中一旦出现售卖假货的情况,人工智能识别出来后,从技术上看,电商平台完全可以知悉该情况,如果未能采取适当监管措施,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判定上会更为容易。

  虽然看似对于电商平台而言,人工智能打假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可能使其风险增加、义务增多。但是因为人工智能打假技术的技术性一次保障,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制度性二次保障的重叠效应,买方、卖方和平台方之间的社会信任将得到显著提升。从长远上看,因此而推动的交易效率的提高,会对电商平台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促进和帮助作用,最终将实现的是买方、卖方、平台方等三方共赢的局面,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