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销售200万余元生长激素
上海杨浦法院对非法经营者判处刑罚
2021-02-11 09:44: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晓俊
 

  重组人生长激素具有促进组织生长、调节代谢等多种生理作用,因其疗效显著,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因看中了其中巨大的经济利润,被告人张某某、何某铤而走险,注册公司并实际经营,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得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购买设备和原料,大量生产重组人生长激素并对外销售。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从事上述非法经营行为的被告人张某某、何某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此外,非法收购上述生长激素并加价出售的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4名销售员,G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员亦被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经营延边百盛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得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行生产并对外大量销售重组人生长激素。

  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入职百盛公司担任销售,在明知该公司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销售百盛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扣瓶装重组人生长激素280余盒,并在百盛公司内查扣到原材料5箱。

  经检验,上述查扣的原料药及瓶装生长激素的鉴别反应与重组人生长激素对照品一致。经审计,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何某对外销售重组人生长激素产品共计200万余元;被查扣的重组人生长激素产品价值20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何某分别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6万元和8万元。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违反国家药品专营、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何某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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