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法院调解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02-18 10:30: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陶然 魏昆
 

  交通事故发生后,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帮伤者垫付医药费,出院时肇事方和伤者均拒绝支付医疗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鉴于肇事方王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肇事方王某先行垫付了伤者赵某拖欠的医疗费1949.48元,某医院撤回了对赵某的起诉。

  2020年12月15日,赵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外伤等疾病。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未注意安全驾驶,负事故全责。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不计免赔的第三人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赵某前往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某骨科医院提供了头部缝合、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服务,产生医疗费用1949.48元。但伤者赵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未缴纳医疗费用。而肇事方王某则以肇事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亦拒绝垫付医疗费用。某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被告予以积极治疗。经江西某医院全力救治,赵某近日痊愈出院。赵某出院后尚欠上述医疗费未能支付,某医院反复催交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立案法官审查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争议也不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即安排驻该院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在查看医疗费清单、出院证明、交通事故中认定书、保单等证据后,首先依法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赵某其在病情危重和欠费的情况下,某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继续对赵某予以积极治疗。后经江西某医院多次催缴,赵某一直未支付医疗费,实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告知肇事方王某,鉴于自己的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其垫付医疗费后可另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调解员接着从情理角度出发,表示某医院这种医风医德精神值得称赞和弘扬,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而肇事方王某未注意安全驾驶,给赵某造成肉体痛苦和精神损害,垫付医疗费用可适当安抚伤者的身心,使其在肉体受伤的同时,精神上得到宽慰,为后续交通事故纠纷的化解打好基础。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肇事方王某自觉理亏,对自己的鲁莽驾驶行为向赵某致歉,并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当场垫付了伤者赵某拖欠的医疗费1949.48元。至此,双方之间的医患矛盾顺利化解,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