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
应培育和增加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2021-03-08 08:56: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乔文心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接受采访表示,有必要加强培育具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组织,扩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改善消费环境,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刘红宇表示,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仍然缓慢,以“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示的判决书,自2013年起至2021年3月4日,仅查询到254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刘红宇认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数量有限;另一方面,消费者协会(消保委)缺乏专业人才和诉讼动力。

  刘红宇建议,一是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范围,增加公益组织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快速反应、信息来源、证据搜集、专业认定等方面的特点和能力;二是要修改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组织的诉讼活动,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组织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主体资格材料、诉讼请求等相关规定,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组织的诉讼活动;三是要构建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组织与消费者协会(消保委)、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协调机制,发挥各方专长,共同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完善。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