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拒绝法院委托 严重违背诚信
2021-03-08 11:01: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丽君 王慧杰
 

  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户上收到了来自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缴纳的10万元罚款。

  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为何会被法院处罚?且看前因后果……

  今年5月19日,重庆五中院代管的重庆破产法庭裁定受理某玻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接管某玻陶公司过程中,以不具备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专业能力为由,向法庭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被驳回。其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再次以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办理本案产生费用较多而报酬较少为由,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经法庭说服教育并释明相应法律后果,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职责。

  9月29日,法庭依法更换该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并经研究决定,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从重庆五中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高院经依法复议后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名册由社会中介机构自行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评审后编制而成。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指定之后履职过程中,才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其所提辞职理由也不在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范围,经教育后仍拒不履职,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所幸最终认识到错误,主动缴纳了罚款,担当未失。

  人无信不立。企业和人一样,诚信和担当是立足之本。望所有可能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均能以此为戒,诚信经营、担当有为!


责任编辑:马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