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红色大法官何叔衡与苏区法治
2021-06-04 09:20: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佳佳
 

  何叔衡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他生于湖南,却在江西瑞金等地开创了苏区红色司法的工作局面,为革命事业奋斗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何叔衡来到苏区工作时,已经55岁,但“甘愿为党流尽最后一滴血”的他主动承担了苏维埃政权建设中的大量工作,其中最为繁重、影响最大的就是他在主持中央工农检察部、内务部、临时最高法庭等机构工作期间开展的苏区法治工作。

  这些法治工作的开展是在苏区长期处于战争威胁、“左倾”路线影响扩大,群众干部法治意识普遍薄弱等背景下展开的,任务十分艰巨。但目睹过晚清法治混乱、民不聊生局面的何叔衡顶住压力,从苏区实际出发,结合群众需要,与董必武、梁柏台等党的早期法治工作者一起为苏区法治工作探索出了一条中国道路。

  从晚清秀才到首席红色大法官

  1876年5月27日,何叔衡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杓子冲。这个村子离县城有70公里,是个偏僻闭塞的小山村。村里有七八户人家,都是缺吃少穿的贫苦农民。何叔衡家兄妹6人,加上父母,人口比较多,家庭境况不好。清苦的生活,让何叔衡对旧社会中国人民的困苦有着切身的认知。

  虽然家境清贫,但何叔衡的父亲仍坚持让他接受教育。从12岁至22岁,除中间两年务农之外,其他8年时间何叔衡都在私塾接受教育。读书期间,他深感晚清政治腐败和法治混乱,在《旱》一文他痛斥人祸比天灾更可怕,“何辜今之人而竟罹此酷烈之祸不可遏也”,发出对晚清暴政的战斗檄文。这篇手稿至今仍保存在湖南省博物馆,是何叔衡立志改变旧中国面貌的开始与见证。

  1902年,何叔衡遵父命参加科举考试,得中秀才。同年11月,县衙门送来请他去管钱粮的任职书,但何叔衡“感世局之汹汹,人情之愤愤”,拒不就职,宁愿在家里种田、教书,因而被乡民称为“穷秀才”。

  何叔衡在云山高等小学堂任教期间,积极倡导学生们接受新思想,传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为当地被地主恶霸欺辱的群众伸张正义。他的举动被学校领导阻挠,于是他愤而辞职,前往长沙寻找新的救国道路。

  1913年,何叔衡考入湖南公立第四师范。一年后,四师并入湖南公立第一示范。求学期间,他结识了比自己年轻十几岁的毛泽东。两人志同道合,成为挚友,从此开启了共同探求马克思主义真理的道路。1920年,与毛泽东等发起组织了俄罗斯研究会,并参加长沙共产主义小组,并于1921年7月出席党的一大。从此,何叔衡开始长期为党工作。

  1924年,根据党的指示,何叔衡与夏曦等在湖南重建和发展国民党组织。第二年在长沙秘密召开第一次湖南省代表大会,成立国民党湖南省党部,他与李维汉、夏曦等共产党员,被选为第一届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1926年8月,何叔衡当选为第二届监察委员,先后任湖南省法院(即控诉院)陪审员、惩治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委员、水口山矿务局监理等。这是何叔衡首次从事法治工作,这为他之后在瑞金开展苏维埃政权的法治工作打下了基础。

  1928年6月,何叔衡与董必武等前往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学习的过程中,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清洗和审查联共(布)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决议》。按照这个决议,莫斯科中山大学开始了清党运动。对于该运动,何叔衡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他认为这场运动打击面过大,不应把同志之间工作上的正常意见分歧随意说成路线斗争而加以打击。对“左倾”路线的抵制,为之后何叔衡在苏区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开展法治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1931年随着上海党组织被破坏,何叔衡等从上海白区来到中央苏区,从此开始了他在江西瑞金的长期工作。1931年11月27日,中央苏区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何叔衡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之后,何叔衡又担任了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内务人民委员和中央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等职务,成为苏区首席红色大法官,全方位主持和开展苏区法治工作,正式完成了从一名晚清秀才到苏维埃首席红色大法官的转变。

  1931年12月间,何叔衡选择了瑞金县沙洲坝东坑村的杨氏宗祠为临时最高法庭驻所地。宗祠屋下厅一间简陋的小房间就是他的办公室兼住所。1931年至1934年初,这座始建于清代同治年间的江西宗祠,见证了何叔衡对苏区法治工作的探索,目睹了苏区红色法治从无到有的历史进程。

  抵制“左倾”错误,坚持公正司法

  何叔衡在中央苏区开展法治工作的时候,“左倾”思想已经被贯彻到各项具体的法治工作中。苏区许多省、县的司法机关干部为了保险起见,坚持“宁左勿右”的思路,轻案重判。在这种情况下,何叔衡并没有随大流明哲保身,而是顶住压力,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在监督、检察和审判等工作中,坚决抵制“左倾”错误,坚持公正司法。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由于“左倾”错误路线被贯彻,许多司法干部在审判中对于许多案件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定以死罪判以极刑,在苏区群众中造成了恐慌情绪。为了纠正这一问题,一些反对“左倾”路线的领导同志草拟了《苏维埃政府发布第六号训令》,对县级司法机关判处死刑的权力进行了限制。但该训令颁布不久后,1932年6月9日就出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二号——为更改执字第六号训令第二项之规定》,这一规定将第六号训令中对于死刑和执行死刑权限的限制又重新扩大。

  在苏区司法工作中“左倾”错误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何叔衡对审判工作保持了清醒的认识,坚持慎用死刑。在主管最高法庭工作时,对于省、县报上来死刑案件,何叔衡会仔细审查,反复推敲,对不足以判死刑的,他会力排众议,坚持发回重审。1932年5月26日,何叔衡在审批瑞金县苏裁判部第二十号判决书时写道:“关于朱多伸判死刑一案不能批准,朱多伸一名由枪毙改为监禁两年。根据口供和盘拘束所列举的事实……是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这份关于朱多伸案的批示至今仍被保存在苏区临时最高法庭的旧址内,向后人诉说着苏区法治的公正与严明。

  何叔衡坚持公正司法,还会尽量排除个人出身、历史、人情等因素对审判的影响。他虽然坚持阶级的立场,但并不完全以一个人的出身和历史量刑,而是坚持用证据说话。《批示法字(第一一八号)》中寻乌县裁判部要判决的一个对象叫蓝昌绪,他的阶级成分为贫农,但是根据政治保卫局的控告及审判记录和判决书列举的事实,蓝昌绪应当被定为反革命分子。何叔衡依据事实将蓝昌绪与邱树涵等反革命分子处以相同的刑罚,并没有因为他的贫农身份而额外减刑。同时,何叔衡在审理瑞金县县委组织部部长陈景魁案件时,一些人用“某某主要领导讲了不能杀陈”的话压制何叔衡,但何叔衡顶住压力仍将陈景魁依法逮捕,经公审后予以枪决。

  为保证法治公正,何叔衡还特别强调调查对于检察、监察等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一些重大案件,他都会亲自进行实地调查。开展调查工作时,何叔衡身上随时背着三件物品,即布袋子、手电筒和记事簿,号称“三件宝”。它们伴随着何叔衡的每次外出考察或查案,是他起早摸黑、走村串户开展法治工作的帮手,也是他以调查作为法治工作基础的重要见证。1932年秋,苏区检察部接到关于黄柏区干部和群众揭发县委组织部部长陈景魁的举报信。在对举报信息进行梳理之后,何叔衡没有轻信,而是带着“三件宝”到瑞金黄柏区进行实地调查后,才决定对其逮捕。扎实的调查工作,让人民检察、监察工作赢得了苏区群众的信任。

  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工作

  何叔衡在苏区开展审判工作的过程中,较早地探索出一条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工作方法。

  把证据作为审判核心要件是何叔衡开展苏区司法工作的特征之一。1932年10月10日,何叔衡在给会昌县苏裁判部的指示信中说,“第二号判决书主要是些偷牛偷鱼的事情,至于与反动土豪通信,到底通些什么信,发生了什么影响,未曾证明,不能处死,需再搜查反革命证据或发现反革命的新材料可以复审”。为了公正起见,何叔衡要求再审该案件的时候“不过主审人要改换”。何叔衡在审判工作中对证据的重视和使用,使苏区司法审判更加客观、科学。至今仍悬挂在苏区最高法庭旧址墙上的这封指示信,仿佛在告诉今天的人们,这是人民司法中重证据传统的历史源头。

  何叔衡还十分重视庭审工作。在审判过程中,他允许被告充分行使自己的申辩权。1932年2月25日至26日,何叔衡审理了谭希林、熊惕辛军事犯案件。在公审时,熊惕辛推翻亲笔原供,否认事实,认为自己是遭受了军事委员会的威吓才承认罪行的,实际上自己对于越权指挥没有任何过错。面对熊惕辛当场翻供,何叔衡让控方的证人项英同志出面作证,并与其一一对质,熊惕辛最终当庭承认了犯罪事实。这次庭审有来自各机关的干部和群众100多人来到现场旁听,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辩论,展示各自的证据,达到了让反革命分子服法、群众满意的效果,展现了苏区法治的民主。

  何叔衡还带头严格遵守苏区司法程序。早在苏维埃政府建立之初,各级苏区司法机构就建立了一套司法程序,以此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作为党的早期领导人,何叔衡以身作则,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在《临时最高法庭致会昌县苏维埃裁判部信》中,何叔衡提出“谢三长的上控,既无区乡苏介绍,又不由县裁判部转上,本庭无从凭信,且会场许多上控诉,都是封建时代的扛讼棍劣绅所作”。何叔衡要求诉讼方遵循苏区司法程序,按照苏区的法律程序办事的做法不仅让苏区法治更加规范,也有利于在群众中弘扬法治观念。

  本土化法治理念的探索

  苏维埃共和国在创建之初,国体与政体的设计乃至一些具体工作的执行方法和思路都较多借鉴了苏联经验。中央工农检察部就是按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其最初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办法也都是参照苏联工农检察部。但苏维埃政府在借鉴苏联经验的时候,一些问题没有结合苏区实际,出现了许多水土不服的情况。这一点在苏区的立法工作中较为明显。共产国际东方部代为起草的法律以及一苏大会“中准会”提交给一苏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法令中的宪法大纲草案,规定夺取中国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新中国为复合制的联邦制国家,同时该大纲草案还允许少数民族独立,无限制扩大其自治权,剥夺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者的民主权利。这些规定明显与中国实际不符,无法在中国施行。

  面对苏联模式,何叔衡没有盲目照搬,而是在吸取苏联有益经验的情况,结合苏区当时的实际情况,辨证地借鉴本土传统法治理念与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红色法治理念。

  何叔衡早年长期接受传统教育,深受传统文化影响,以民为本、以法治国、公正执法和礼法并用的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使何叔衡很早就树立了朴素的法治观念。这些传统法治观念让何叔衡在开展立法工作时,注重根据苏区群众的切实需要进行立法。何叔衡与苏区其他同志一起,结合苏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婚姻条例》(1931版)《优待红军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条例,切实解决了当时苏区农村包办买卖婚姻、红军权益难以得到立法保障等关系苏区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促进了苏区的社会发展。

  虽然对于优秀的传统法治理念何叔衡接受并践行,但对于封建法治观念中的糟粕他是坚决抵制的。在《临时最高法庭致会昌县苏维埃裁判部信》中,何叔衡提出对于类似封建时代的扛讼棍要调查清楚,“一定要监禁几个,务使他们在工农政权之下捣乱,毋使阴阳感德生死拈恩一类的封建鬼话再发见于苏维埃的法庭之上”。

  在接受传统法治理念的同时,何叔衡还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中的阶级观念和立场。在《临时最高法庭给会昌县苏裁判部的指示信》中何叔衡认为“你们不是站在工农的民主政权阶级立场上来做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的工作,相反的而是用封建地主资产阶级的旧头脑来做维持社会治安的工作。这是要赶紧改变这个观念”。何叔衡认为苏维埃政权就是应该为工农阶级服务,对于破坏革命发展的反革命分子应当予以镇压。这是何叔衡根据当时苏维埃政权面临的内外情况,对马克思主义中的阶级学说和国家理论的践行。何叔衡对本土传统法治理念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辨证使用是我国早期法制建设中对法治理念的重要探索。

  由于对“左倾”路线的长期抵制,1934年初何叔衡被撤销了全部领导职务,退出了苏区法治工作的领导岗位。但从1931年底至1934年初,何叔衡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为苏区红色法治所做的大量工作,却没有随着职务的变动而在历史中退场。这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探索从苏区走向解放区,又走向了全国,成为人民司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如今,黛瓦黄墙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依然坐落在瑞金市沙洲坝。旧址内陈列的凝结着何叔衡等司法先驱的理想追求的200余件苏区司法文物和展品,让前来瞻仰的人们依然时刻铭记着血与火的年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公正司法的不懈追求,红色司法基因在传承创新中依然充满生命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