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法院宣判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4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2021-06-19 09:14: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丹 郑清月
 

  近日,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买卖、租赁银行卡、电话卡的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李某等4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SIM卡、U盾、身份证)后,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决意出售两套银行卡,获利600元。随后,其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

  被告人陈某被他人借银行卡使用,并承诺将银行卡交易流水的20%作为好处给陈某。陈某明知其借用银行卡是为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及其名下手机卡交给他人用作转移诈骗资金的“中转站”,交易流水达135万元。

  被告人刘某明知转卖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贪图小利仍将他人银行卡转卖,帮助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经核查,刘某转卖的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在得知买卖个人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可快速获利后,以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在尝到买卖银行卡的甜头后,徐某便找寻愿意出售个人信息的人,并带领有意向的人办理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并从中抽取提成。

  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租借、买卖利用个人身份资料开办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他们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