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宣判非法经营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案
2021-06-24 14:54:05
 

  中国法院网讯(陈文煌 林娟)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长乐区首起“非法经营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的涉案HEETS牌加热不燃烧烟弹100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长乐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从他处购入HEETS牌、Marlbro牌“加热不燃烧烟弹”,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手机微信以每条人民币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201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乐某小区楼下被抓获,当场查扣HEETS牌“加热不燃烧烟弹”100条。

  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查扣的HEETS牌“加热不燃烧烟弹”均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

  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销售“加热不燃烧烟弹”540余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96470余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犯罪所得、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长乐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微商这个行业也悄然兴起,很多人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商品,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香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属于限制经营,要想出售香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卷烟,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新型烟草制品——加热不燃烧烟弹,因其中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符合判定卷烟的特征,应被作为烟草专卖品进行监管。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制品,特别是新型烟草制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莫贪图小利而铸成大错。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