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一男子猎杀、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2021-07-29 16:46:22
 

  中国法院网讯(倪晓钰)“被告人何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近日,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这也是今年楚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8月,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何某藏匿野生动物及制品,民警随即赶往其住处,并在何某家中发现白鹇脚2对、老鹰皮1张、箐鸡头1个、箐鸡颈部羽毛一片、以及用来猎捕野生动物的线制猎扣、诱鸟扩音机、木制围扣等作案工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自2009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两次猎捕白鹇1只、白腹锦鸡2只,并带回家中将其杀害与妻子一同食用;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白鹇脚2只、老鹰皮1张。经鉴定,案中被猎杀、非法收购的白鹇、白腹锦鸡、老鹰皮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构成危害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其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和作案工具;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000元。据悉,何某于7月7日在《楚雄日报》上公开声明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提供了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生物资源,也构成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生物圈。保护生物多样性,也就保护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生物圈;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楚雄市人民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依法惩处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楚雄市人民法院将更好地践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为即将在昆明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召开展现法院责任和担当,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