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升级版
2021-08-02 10:08: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胡芦丹 王先富 杨琛琛
 

  2021年4月2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庆在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研。

当事人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天台县人民法院法官深入走访企业了解司法服务需求。

  2021年3月2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浙江大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就未来台州民营经济司法服务指数的设计达成合作意向。

  资料图片


  台州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之一。今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法院紧紧围绕台州市委构建“最优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产权保护、司法护航这两项工程牵头单位的职责,强化产权保护,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深化司法服务,降低企业诉讼负担;强化司法保障,帮助企业纾难解困;贯彻善意执行,扫清企业发展障碍,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升级版。

  强化产权保护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产权是企业发展的重点要素,而深化产权保护是营造稳定、安全、健康市场环境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台州市两级法院突出在企业破产和知识产权保护两方面持续发力,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在企业破产方面,台州法院坚持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加强破产审判常态化、简易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比如为畅通案件入口,出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为节省破产时间,出台破产案件简易审规程。

  温岭某专科医院是台州首家申请破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审查过程中,温岭市人民法院发现该医院在呼吸道等疾病的中西医结合治疗上拥有丰富经验,且有资质、客户资源等优势。温岭法院以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思路,提出了“资质+股权”打包分离的形式,成功使核心资产流转利用,拉升债权清偿比例,实现债务人摆脱困境、债权人获得较高受偿比例的共赢局面。

  2019年8月,仙居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市监局开展“企业破产一件事”改革,通过减流程、减时间、减材料,有效打通破产企业登记瓶颈,平均减少破产企业登记所需材料6份,实现“一书办理,当天完成”的简易注销便利化。

  2020年4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出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设立破产专项援助基金100万元,用于援助垫付破产企业维稳资金和破产案件费用。

  据介绍,去年台州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54件,审结406件,处置债务87亿元,其中处置金融债权15.99亿元,处置土地1802.52亩,厂房15.57万平方米,安置职工382人。通过破产程序,一批缺乏核心竞争力的问题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一批具有市场价值的主体获得新生,有效盘活各项生产要素。

  台州法院还率先探索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2019年4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规程》,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今年4月,台州中院向社会发布个人债务清理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台州实践经验。

  据了解,截至2021年3月,台州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6件,审结119件,其中有18件予以执行程序终结,免除剩余债务。

  台州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完善与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落实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加强惩戒力度,形成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今年4月,台州中院专门设立台州市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并推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台州设立巡回审判庭,通过“两庭一中心”的实际运行,为台州创新企业等市场主体就近提供便捷高效的案件受理、诉前调解等诉讼服务。天台县人民法院会同宁波中院和台州中院在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坦头镇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从源头上化解纠纷。

  深化司法服务

  降低企业诉讼负担

  为减轻企业负担,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台州中院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司法救助的手段,为经济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解决诉讼费缴纳的现实困难。

  2020年9月,台州中院与市监局联合发文,明确在企业工商登记阶段就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法院可依据企业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实施送达,从根本上补齐司法实践中企业“送达难”的短板,极大地节约了涉企矛盾纠纷化解的时间和程序成本,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诚信诉讼。

  因为前一任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用购房款抵扣借款等问题,临海市杜桥镇某楼盘曾陷入烂尾状态。去年7月,345名购房者以房产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

  临海市人民法院杜桥人民法庭联合当地镇政府与345户购房者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协调处置,最终以由房产公司替业主支付交房后前20个月的物业费来折抵违约金的方式,成功诉前调解这345起案件。既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房产公司赢得时间,缓解了疫情对其造成的影响。

  今年6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椒南人民法庭党小组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椒南法庭庭长林戈表示,工作室将结合台州市商贸核心区的实际,通过司法服务与辖区项目开发建设投资的精准对接,服务实体经济、市场主体发展和多元产业体系构建。

  今年以来,仙居法院专门建立“司法护航”窗口、涉商案件会商、涉商案件司法建议、涉商案件执法普法“治未病”四大工作机制,形成快速响应、主动服务的工作模式,全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司法保障

  打造民企服务高地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给民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台州中院强化对企业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帮助企业纾难解困,及时编纂《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法律实务百问》,结合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需要,梳理出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同时,台州法院从智慧法院建设入手,充分利用线上平台,最大限度便利企业诉讼。天台法院自2020年4月开始运行立案执行“一件事”办事流程;三门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工商联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五大机制,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三门县企业法治港湾的实施意见》;玉环市人民法院出台《为“营商环境建设活动突破年”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行动方案》,开通立、审、执绿色通道,提升企业诉讼便利度。

  台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融资行为,为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提供更加有利的刑事政策环境。

  李某原系温岭市某服饰厂法定代表人,现为台州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8年12月,李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9月,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为回收废旧棉织物、减少环境污染,主导完成的“利用废弃棉织物制备高性能抑菌纸的方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发明专利,构成重大立功。2020年10月,台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认定李某在缓刑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九个月。

  李某减刑案件,是台州中院对民营企业主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裁定减刑的首例案件,在鼓励与引导失足民营企业主悔过自新、戴罪立功并致力企业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今年5月,台州中院开展民营经济司法服务指数体系研究,联合浙江大学研究台州民营经济司法服务指数体系,为打造民营经济司法服务高地提供可衡量的基本标准。根据指数反映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举措,推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良性发展。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维权护企司法联络员制度,将司法服务前移到企业门口,与企业“一对一”结成服务对子,深入企业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上遇到的法律问题。

  坚持善意执行

  帮助企业纾难解困

  “真心感谢临海法院执行局,在我们公司受疫情影响运行困难之际,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及时伸出援手让我司‘涅槃重生’,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让司法有了温度。”这是一封来自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感谢信。

  2020年9月,浙江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临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受限,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此时若强行拍卖厂房,公司60余名员工将面临失业,且劳动报酬尚未结清,公司经济来源被切断,剩余执行款到账更是遥遥无期。为此,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拍卖厂房,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今年初,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公司法人特地向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台州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保护企业权益,严格区分企业债务与企业家个人债务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合理选择并依法规范处置企业财产,尽可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发展两不误,在执行工作中,全市法院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企业充分运用“活封活扣”、执行承诺等举措,引导双方就分期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达成和解,依法支持信用修复申请,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2020年底,因资金周转问题,黄岩一家塑业公司名下的43亩工业用地被法院执行查封。考虑到整宗地块一次性拍卖会存在折价、流拍等风险,黄岩区法院综合运用分宗分割拍卖、自行变卖两种处置措施。分步拍卖带来的缓冲期让塑业公司得以平稳度过危机,最终有效缩短执行办案周期,塑业公司及时清偿债务近亿元,并重新投入生产经营。

  台州法院不断健全完善自动履行机制,力争降低涉执企业执行成本。深化立审执兼顾机制,审理期间主动向当事人发送《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深化执前督促机制,增强促进履行生效裁判的推动力,努力使涉企执行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