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
2021-08-10 15:42:08
 

  中国法院网讯(王慧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的情况下,招揽化工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进行非法牟利,老板袁某、陈某本想着发笔横财,最终遭到了法律的制裁。8月6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危险作业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案情回放

  袁某、陈某经共同商议,租下位于本市嘉定区某处L型仓库,后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情况下,招揽上海W化工有限公司、上海G化工有限公司、上海M化工有限公司等,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牟利。

  经评估,上述仓库存储乙酸乙酯、甲醇等13种共计200余吨危险化学品,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4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被告人袁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袁某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质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袁某、陈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袁某、陈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两名辩护人就定罪、量刑情节分别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两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故提请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关于袁某、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对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

  据此,上海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