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过错触电死亡 电网公司需赔偿
2014-03-27 16:0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全能
  从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电力法》来看,电力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如果触电致人死亡的,电力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2014年3月18日,家住乐红镇官寨村张家梁子社的蔡克军在没有向电网公司通报的情况下,私自修理房子四周的树枝,砍下的树枝搭在高压电线上,由于其身体与树枝接触,导致自己触电身亡。受害人家属以电网公司未尽到对高压电安全管理为由,要求电网公司赔偿蔡克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万。

  电网公司则辩称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认为受害人蔡克军自己应知道高压电的危险,在没有向公司报告的情况下私自砍伐电线周围的树枝,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而且事故出现之前电网公司曾组织人员清理国电线周围的树枝以排除安全隐患,但却遭到受害人的阻挡。因此认为电网公司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现年40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知道高压电的危险性,砍伐电线周围的树枝应经过电网公司的允许,并经电网公司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死亡,应由加害方举证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本案中受害人显然非故意,也非不可抗力引起,因此电网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侵权人蔡克军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失,可以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应由电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电网公司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电网公司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害人故意所致,也非不可抗力所致,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只能减轻电网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立法原理,电网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努力组织调解,由被告电网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计19万元。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到底由谁承担主要责任,笔者赞成法院的判决。按照立法原理,电网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侵权,首先推定经营者承担事故全责,经营者若不承担责任则需要举证加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故意的或者不可抗力引起的,则可以完全排除责任,如果仅能证明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则只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但仍然要承担主要责任。若在完全责任的情况下减轻责任,直接使主次责任颠倒,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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