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10-14 11:06:27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吴玉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西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7日、2019年11月11日,进贤县某局先后接到被害人何某、王某等11人投诉,江西某公司拖欠该 11人工资共计 174277元,该公司法人代表为苏某,但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苏某某。该公司经营过程中,苏某某挥霍公司资金,借高利贷用于经营,导致公司亏损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7月,苏某某将公司财物变卖,卖得8万元左右,苏某某遂偿还其所欠的部分高利贷,支付工人小部分工资。之后,江西某公司关闭,苏某某逃匿。其后,苏某某在成都务工赚得2万元工资,但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进贤县某局责令支付,被告江西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仍不支付工人工资。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1年4月25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1年5月6日,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属代为支付了 11 名工人的工资,被告人苏某某获得 11 名工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江西某公司及其负直接责任的被告人苏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进贤县某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江西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属在提起公诉前代为支付了 11 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江西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