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推动国家赔偿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新发展
2021-11-06 09:19: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 飞
 

  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通过裁决国家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现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做到“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国家赔偿工作取得新成效。2020年至2021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总共审结司法赔偿案件7598件,依法妥善化解了任艳红案、张玉环案等一批具有社会关注的刑事冤假错案,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做到“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

  国家赔偿案件的快速增长,助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精细化、制度化发展。为及时回应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有关问题的调研会议纪要》。各地法院也重视审判经验总结,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撰写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和案件发改分析报告,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深入开展2011年至2020年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调研,形成《浙江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司法审查报告》。

  国家赔偿工作的新发展,也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审慎行使职权。2020年以来,中央两次召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对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通过裁决国家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现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暨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上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国家赔偿人民性的理念,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为了更好地强化和实践国家赔偿人民性的理念,建议稳步有序地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扩宽刑事赔偿范围,将轻罪重判纳入刑事赔偿范围中。国家赔偿法在制定时,确认了“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将刑事赔偿范围申请人主要限定为无罪而被羁押的公民及其近亲属,排除了“轻罪重判”的情形。“轻罪重判”,是指对公民的羁押期限超过了本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期限,或对公民财产的剥夺量超过法律应有的限制,导致公民的自由、财产受到过度侵害。“轻罪重判”纳入刑事赔偿范围中,是在司法领域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彰显了国家赔偿“无救济无权利”与“有损害有赔偿”的宗旨。

  二是推动审判形式改革,逐步将赔偿委员会改造为国家赔偿审判庭,专属管辖国家赔偿案件,以开庭审理代替书面决定。目前,司法解释已将对证据质证环节纳入公开范围,下一步可以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试点,推动审判形式改革。

  三是广开渠道,积极帮助受害人重返家庭与社会。对于刑事冤假错案受害人来说,出狱后原单位肯定已解除其人事关系,家庭也极有可能分崩离析,长期的牢狱生活也会使他们与社会脱节。一定金额的国家赔偿金,固然可以缓解受害人的经济压力,但受害人面临的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的巨大心理压力需要有关机关更积极的作为,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河北法院在此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他们通过为居无定所的受害人协调廉租房,解决受害人的住房需求;通过对鳏居的受害人亲属协调办理“低保”“五保”,缓解其经济压力;通过深入受害人居住的村庄、社区和所在单位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履行“消恢赔”责任,帮助受害人消除心中的怨结,获得重新步入社会的勇气和信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