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进对残疾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2021-11-18 09:29: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鹏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依法促进对残疾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在后疫情时代的全球风险社会中,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受到诸多内外部因素的更不利影响,其脆弱性和正当主张对风险防控和人权保障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指出,要完善对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建立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依据这一宏伟目标,行动计划确立了全方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有效方案,其总体实现路径包括:坚持生命健康至上,完善应急保障;关注现实困境,兜底民生保障;强调司法保护,确保平等救济。

  一、建立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

  行动计划首先要求完善应急状态下生命健康保障体系,通过临时监护、民生救助等措施来确保对残疾人的保护,并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平等对待的要求。行动计划尤其关注残疾人的特殊困境和脆弱性,这体现为对残疾人康复辅具、教育就业的专门安排,也体现为对残疾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交叉身份群体的特别关注。行动计划既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实体权利的内容,也强调了对特定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和平等救济。

  准确把握这些行动路径,需要结合对计划第四章乃至全部内容的总体把握,并延续前3期行动计划的成功经验,丰富保护特定群体权利的措施。例如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到了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第四期则是在妇女、老年人、儿童领域明确提到了司法保护。这并不是说残疾人权利的司法救济不再重要,而是意味着已经建立的残疾人司法保护制度要继续发展,与对其他群体的司法保护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完善体系。例如新制定的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五条即明确要求,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这一理解契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三条所明确的关于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国家义务,也呼应了行动计划第二章中关于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要求——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推进智慧诉讼服务建设

  行动计划在“公正审判”部分还要求人民法院推进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结合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中的司法便民利民原则,这要求人民法院从在线诉讼服务、诉讼规则、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方面消除信息鸿沟和数字歧视,确保无障碍和平等获得司法保护。其中涉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司法便利既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三条中的程序便利,例如为聋人当事人提供手语翻译,为在线阅读图片材料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人工朗读,以及确保残疾人在司法中的其他多种信息交流和沟通方式。司法便利也包括公约第二条、第十四条等界定的合理便利,在无障碍设施设备尚不能符合需求的情况下,为残疾当事人提供不构成过度负担的个性化调整,例如上门服务、以录制视频代替直接言辞等。

  行动计划继续强调人权教育的重要性,要求为公务人员包括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权知识培训,以及向公众发布涉及人权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说明法院如何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并为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塑造了平等公正氛围。在“十四五”时期,社会各界需要发现和传播更多这样的典型案例。继续落实和创新人权教育措施,有助于在社会各领域提高认识,消除歧视,树立典范,从而促进对残疾人的平等保护。本期行动计划重视多方合力参与人权治理,强调社会组织在保障残疾人权利过程中的作用。在党领导下的政社企三方良序互动中,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发挥活力,参与第三次分配和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人权治理和社会治理创新的显著着力点。政府、企事业单位、残疾人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形成公共部门带头尊重、保障和实现残疾人权利的表率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等领域的技术和服务,也有助于残疾人通过朋辈支持、社群赋能而充分享有机会公平的平等。

  三、实现对残疾人平等的保护

  实现对残疾人平等的保护,根基在于认可人的多样性与平等尊严,认可残疾人作为人权主体的丰富个性及其切实享有各项权利所需要的外部支持。其中,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合力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司法保护,构成了最后兜底的也最坚定有力的支持。从特定群体权利的平等保护出发,可以贯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许多方面,加深对人权理念和制度的理解。行动计划以单章来安排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利,不是创造新的权利或“特权”,而是强调其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平等,特别是可行能力的平等。基于人权的赋能视角一以贯之,相关行动计划的实施与残疾人实现幸福生活的全生命周期、参与社会事务的全过程密切契合起来,亦即:在权利保障的起点,确立对残疾人不同身心能力构成的平等认可;在权利保障的过程中,实现对残疾人可行能力平等的积极支持;以及在权利保障的结果上,促进社会对残疾人身心机能多样发挥状态的包容乃至欣赏。

  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对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依此行动的国家人权事业,将继续实现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等重视,对不同能力者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的可行安排,以及对所有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庄重许诺。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