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法院妥善调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21-12-15 10:43:48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经法官释明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明晰各自权责后,收票人某建工集团同意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持票人某物资公司支付票面金额50万元;持票人某物资公司放弃对出票人某置业公司以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持票人某物资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从丙公司转得票据尾号为3417的电子商业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为某建工集团,票面金额50万元,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2月8日,转让标记为可再转让。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某物资公司向出票人某置业公司要求提示付款,但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拒绝付款。为此,持票人某物资公司向法院提出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连带支付上述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25000元。

  另查明,案涉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情况为:收票人为某建工集团、收票人为某建工集团,某建工集团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持票人某物资公司。

  庭审中,出票人为某置业公司及收票人某建工集团共同辩称,持票人某物资公司诉请票据追索权遗漏了诉讼主体,应当将背书人甲、乙、丙公司一并追加为被告,并与出票人、收票人就票面金额50万元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经办法官释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同时,法官还释明,持票人可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应清偿的汇票金额,到期日至付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费用,所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要出具收据。

  明晰法律规定和各自权责后,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要求当庭进行调解,并表示案涉票面金额50万元可以由收票人某建工集团单独支付给持票人某物资公司,至于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之间权利义务双方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确认。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持票人某物资公司同意了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上述调解意见,同意仅由收票人某建工集团向其支付票面金额50万元,并同意放弃对出票人某置业公司以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原被告达成了前述调解意见,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该起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调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