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干扰法官依法履职行为说“不”
2021-12-19 09:01: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海磊
 

  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将形同虚设。当事人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生争议实属正常,但一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都应尊重判决的效力。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发生了一起诽谤法官事件。在一宗物权纠纷案中,原告通过在村内采取张贴大字报等形式诽谤承办法官裁判不公。经过调查了解,起因是原告不服判决,认为法官偏袒被告一方,于是擅自涂改判决书复印件的内容,并在村里张贴字报,对法官进行诽谤。事后,原告主动清除张贴的大字报,并对法官道歉。在湖南岳阳也有类似的事件,一案件原告以判决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为由,与其丈夫到承办法官办公室,法官向其答疑后仍不满意,两人就认为执法不公正,谩骂殴打承办法官。

  诉讼总有输赢,即便是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也应该在不影响执行的前提下,依法通过申诉等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如果当事人因诉求得不到满足,就把责任主观归咎到法官“不公正”,甚至打着“裁判不公”旗号进而诽谤陷害、谩骂殴打法官,这既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蔑视,也会给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

  近年来,对抗审判执法、威胁辱骂司法人员,甚至酿成司法人员人身伤亡的现象仍有发生。法官依法履职,既是法定职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权益。尊重法院裁判结果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如果不服裁判,应该遵循法律程序依法提起上诉、申诉、再审等,依法寻求救济途径,而不是固执偏激地认为司法不公、法官偏袒,用“私力救济”发泄不满情绪,对司法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这样的行为完全悖逆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轨道。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法律、信仰法治、履行生效裁判应成为社会共同的法治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积极营造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避免类似事件一再发生。

  此外,我们必须牢牢筑牢法治的“篱笆”,切实保障法官履职安全,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将形同虚设。当事人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生争议实属正常,但一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都应尊重判决的效力。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