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追讨赡养费 法官暖心调解续亲情
2022-01-12 09:55:15
 

  中国法院网讯(罗建平)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嵩溪法庭法官又一次到养老院看望慰问老人老刘(化名),帮助其打扫卫生,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并敦促其养子、养女常看望老人,自觉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老刘与丈夫没有生育子女,先后收养养女小李(化名)、养子小王(化名)。夫妻二人共同抚养小李、小王成年,并为小王娶了媳妇。因老刘与儿媳妇性格不合,便独自一人在外打工生活至今,现年80多岁的老刘,因摔伤住院无法劳动,没有了经济收入,便想回老家安享晚年,但小王及媳妇将老刘拒之门外,拒不赡养。老刘将小王诉至清流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王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小王支付今后生病就医所需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清流法院认为小李作为老刘养女,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追加小李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老刘也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小王、小李承担老刘因摔伤住院费用7164.51元及护理费8273元。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尽可能修复这个特殊家庭的破损亲情,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律、伦理、亲情等层面与小王、小李交流谈心,引导他们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与老刘推心置腹唠家常,劝其要改善与子女的相处方式,作为母亲也应该换位思考,体谅子女的难处。

  最终在法官循循善诱的开导和温情感化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小王每月向老刘支付赡养费150元,小李每月向老刘支付赡养费350元;老刘同意将其存款用于支付本次医疗费、护理费,超出部分由小王承担30%,由小李承担70%;老刘去世后的丧葬费等费用由小李承担。

  诉讼过程中,法官还为老人减免了诉讼费用,并对小王、小李进行教育,释明养子、养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之间对赡养父母的约定并不当然有效于父母,赡养老人不仅仅是支付费用的问题,更需要的是子女情感上的关心和爱护,虽然养母自愿到养老院居住,但更希望作为子女能多到养老院去看望老人,关心老人,让老人可以安享晚年生活。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