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咬伤执行人员妨害公务被判刑案
2022-01-18 11:17: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邱云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8日13时许,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司法警察、辅警3人在会理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的被告人杨某某执行司法拘留时,杨某某及其女儿杨某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采取暴力方式予以阻碍。辅警在将杨某带离执行室时,杨某某上前阻挠并将辅警右手咬伤。事后,杨某某家属告知法院工作人员杨某某患有艾滋病。

  处理结果

  会理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本案立案侦查。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德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杨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时,非但不配合,反而使用暴力咬伤司法警察,尤其是杨某某明知自身患有的艾滋病为传染性的疾病,可通过一定途径传染他人,而以极其危险的方式咬伤对其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考虑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悔过认错,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配合执行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与其女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而咬伤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其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不仅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还严重损害了法院执行行为的威严性,一旦此类风气被纵容,司法权威将严重受损。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制度和秩序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挑衅、对抗、伤害执法者就是藐视法律、对抗司法权威。法院干警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教育引导在先,强制措施在后,但对于公然抗法、无视法纪、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