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法保护境内1038公里长城资源
2022-02-13 14:44:22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申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素有“关中屏障,河陇咽喉”之称。经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认定,宁夏境内现遗存有战国、秦、汉、隋、宋、明各代长城,可见墙体总长1038公里,遍布全区19个市、县(区),呈现量大、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宁夏长城被誉为地面上的“长城博物馆”。

  2022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为宁夏加强长城及其环境风貌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传承弘扬长城文化、强化长城保护监督管理、明确长城保护法律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处长马奇贵表示,国务院编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时提出,长城最突出、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所承载的伟大精神,这种精神包括团结统一、众志成城的爱国精神;坚韧不屈、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宁夏出台长城保护条例,对于挖掘长城文化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时代精神、阐释长城文化价值,将起到重要作用。

  实行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

  作为法律服务自治区文化旅游产业的重点对接单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在《条例》起草、论证、调研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参加相关工作的任军律师介绍,《条例》的一个亮点是:明确法律责任,长城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

  《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公益优先、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对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长城保护人员的保护责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禁止性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教育、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看护、巡查,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以参照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城保护员管理,开展长城保护员岗前和日常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定期监督检查长城保护员工作情况。

  《条例》还规定了长城保护员的职责:巡查、看护长城及其历史环境风貌、长城保护标志和有关长城防护设施,并做好记录;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发现长城以及长城保护标志、有关长城防护设施受到人为破坏或者自然损毁的,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日常养护、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

  《条例》强化了长城保护管控措施,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长城保护融合文旅产业发展

  文化旅游产业是宁夏高质量发展的九大产业之一,挖掘品牌价值是发展文旅产业的第一要务。任军说,长城保护与文旅产业发展融合发展是《条例》的又一特色和亮点。

  《条例》规定,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应当加强各类文化公园资源整合,根据文物和文化资源的整体布局、禀赋差异及其周边人居环境、自然条件、配套设施等情况,重点建设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等主体功能区,系统保护和展示长城文化和古迹遗产,创新运营模式,推动融合发展,促进长城文化保护利用。

  《条例》还规定,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前,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点段保存现状、开放可行性、可承载的利用类型以及强度等专项评估,制定参观游览区管理规定。

  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该长城点段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该长城点段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三)符合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

  同时,《条例》中明确提出,长城保护维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和预防为主原则,充分尊重传统工艺,合理运用现代技术,保证长城结构的安全,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

  设立长城保护宣传日弘扬长城文化

  《条例》第三个亮点是突出长城文化,发挥长城保护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作用。

  长城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在中华文明史和中华传统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与地位。2006年,宁夏将每年5月18日确定为“宁夏长城保护宣传日”,是全国唯一确立长城保护宣传日的省份。《条例》以立法形式巩固和确认了这一做法,规定长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传承弘扬长城文化,增强公众的长城保护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条例》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加强长城历史、科学、建筑、艺术、文化等研究,挖掘长城文化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时代精神,阐释长城文化价值,发挥长城文化在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作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同时,明确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长城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机制,组织长城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开发长城文化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

  马奇贵说,《条例》的出台实施为解决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保护利用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提供了有力支撑,平衡了长城保护、维修、监管、利用等方面的关系。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