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接收资金的账户 女子犯洗钱罪获刑
2022-03-01 09:19:32
 

  中国法院网讯(黄安石)江西宁都一女子明知他人通过贪污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国家财政资金,仍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资金,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温某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始,郭某秀(已判刑)担任宁都县某单位会计。2015年年底,被告人温某兰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郭某秀,知道了郭某秀的工作单位之后,两人关系密切,资金往来频繁。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温某兰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借给郭某秀使用,郭某秀虚构用途,骗取公款576734.5元转入该账户。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温某兰因与他人合伙经营砂石需要资金周转,向郭某秀借款,郭某秀虚构用途,骗取公款499860元。被告人温某兰明知是郭某秀通过贪污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国家财政资金,仍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帮助郭某秀接收赃款。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温某兰向郭某秀银行账户转入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兰明知是他人通过贪污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国家财政资金,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向他人提供接收资金的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洗钱罪,遂综合被告人温某兰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