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孔雀案”: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03-07 09:22: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茶莹 杨帆
 

图为“云南绿孔雀案”二审宣判现场。 鲁思言 摄

  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上诉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是备受关注的“云南绿孔雀案”。

  该案一审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其诉称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等珍稀雨林植物的保护,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昆明中院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云南高院审理后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栖息地及热带雨林整体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在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建设方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基础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否应永久停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在二审期间,建设方向其上级公司请示停建案涉项目并获批复同意。

  “云南绿孔雀案”系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在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为世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代表委员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副馆长 郭进

  “云南绿孔雀案”被誉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经典创新性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该案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令预防性诉讼理念深入人心,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彰显了中国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大国担当,具有国际性借鉴意义。我们坚信“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环境司法将不负时代赋予之重托,积极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法官说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本案二审主审法官  苏静巍

  “云南绿孔雀案”是我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特点主要集中在“预防性”三个字上。在此之前在司法审判中我们更多侧重对环境发生损害事实之后的重建与修复,而较少考虑如何对事前的风险进行防控与预判,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弥补了这一空白,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中,体现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保护原则。

  本案遇到的主要困难是案件审理之前并无可参照的模板和可供参考的案例,审判团队在综合理论及各方学者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法律适用上探索归纳出了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判断标准。我们始终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将濒危物种及栖息地放在优先保护的位置,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濒危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完整生态空间,为即将可能面临灭绝的物种进行了有效的司法保护。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