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商标案
2022-03-08 15:55: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字样。2021年10月21日,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经营者邹利勇注册取得第54776844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邹鱼匠”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0日,注册人为邹利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

  法院审理认为:一、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分别是竖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图案构成。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虽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谈“青花椒”案: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

  “青花椒”案审判长

  知识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注册的商标也应受法律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保护期限和界限的,这就是在制度设计上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

  比如著作权,如果是属于个人的,其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在世及去世后的50年内,在作者去世50年之后该作品就进入了社会公共领域。同样,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也是有保护期限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青花椒”案中,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商标一旦注册以后,在商标有效期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不得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需要注意的是,“青花椒”是用于指代一种特定调味料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品上。刘楠认为,当“青花椒”注册在第43类“饭店、餐厅”服务上时,需要考虑这样的问题,“餐饮服务和菜品的调味料是不是具有天然的联系?是不是没办法进行区别?”刘楠认为,这一界限非常微妙,极大地降低了“青花椒”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这一服务是来源于哪家企业的作用。据刘楠介绍,在“青花椒”案中,法院还注意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的是“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字样。其中,“邹鱼匠”是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自己的注册商标,“青花椒”并没有单独突出使用,只是对菜品味道的客观描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基于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青花椒”注册商标没有“攀附”的意图,不构成侵权。

  专家点评

让司法回归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

——以四川高院“青花椒”商标案为视角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高目标。一个好的判决,不仅让案件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更重要的是成为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四川高院的“青花椒”商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之一。

  在该案中,万翠堂公司在饭店、餐厅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商标和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后,以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青花椒鱼火锅”中未经许可使用其“青花椒”商标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定五阿婆因店招标识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的联系,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判定温江五阿婆构成侵权,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并赔偿损失五千元。

  据悉,同样的事在全国各地同时上演,很多店主都被索赔成功,而且还至少有十多起类似的“青花椒”商标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店家们感觉很纳闷:青花椒作为川菜的常见佐料,竟然能够在饭店、餐饮类别上注册?“青花椒”被他人注册在饭店、餐饮后,店家使用“青花椒鱼”这种菜名都构成商标侵权?

  朴实的道德直觉,往往会比各种说理技巧更直达事物的本质。

  在法律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以“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作为其权利的保护边界。青花椒是川渝地区使用历史悠久且常见的调料,以“青花椒”作为特色的菜品较多,其中“青花椒鱼”是典型之一。温江五阿婆通过店招“青花椒鱼火锅”,向公众传达了其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将特色菜作为店招,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该店招中的“青花椒”,是对其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属于对“青花椒”这个词的正当使用,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青花椒”牌饭店,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另外,“青花椒”虽然没有成为饭店的通用名称,但“青花椒饭店”商标的显著性相对较低。因为,青花椒作为常用调料与饭店具有内在的紧密关系,消费者看到饭店上的“青花椒”,首先想到的是该饭店所提供菜品中使用的调料,而不会将“青花椒”作为区别不同饭店经营者所提供餐饮服务的标识。除非通过经营者的长期和大量地使用,让相关公众看到饭店上的“青花椒”,就想到的是该特定经营者所提供的餐饮服务,否则,“青花椒饭店”不太符合商标注册所要求的“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要求。

  四川高院在“青花椒”商标案二审中,驳回了商标权人所有诉讼请求,将商标权的依法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对特定词汇的正当使用,作了很好的平衡,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彰显了法官的法学素养和人文关怀,传递了司法的温度,是一堂非常生动的法治宣传课。

责任编辑:韩绪光